法規名稱: 臺中市學校衛生及午餐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學校及學生教職員工健康,依學
    校衛生法第五條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中小學校辦理學校午餐應行注
    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設臺中市學校衛生及午餐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供學校衛生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提供學校衛生之計畫、方案、措施及評鑑事項之意見。
  (三)提供學校衛生教育與活動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四)提供學校健康保健服務之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校環境衛生管理規劃及研發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相關機關、團體推展學校衛生事項。
  (七)提供學校午餐業務建議及諮詢事項。
  (八)其他推展學校衛生之諮詢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
    教育處處長及本市衛生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六人至十二人,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主管一人至三人。
  (二)學校衛生工作績優現職人員二人至三人。
  (三)相關民間團體負責人二人至三人。
  (四)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補聘(派)委
    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科長兼任,承主
    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另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教育
    處派兼之。

六、本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
    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為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七、本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
    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八、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單位機關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專家及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