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訂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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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係指以部分時間擔任下列科目或領域
之教學支援工作者;其支援工作項目為:
(一)英語及第二外國語。
(二)鄉土語言。
(三)藝術與人文。
(四)綜合活動。
(五)其他有關學校發展特色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科目、領域
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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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大學以上該科或該領域畢業者。
(二)大學以上畢業並取得該項科目或該領域二十學分以上者。
(三)取得教育部或縣市政府認證該科目或該領域合格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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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關於各該科目或各該領域之資格認證,其認證作業
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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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期限在一學期以上者,應公開甄選
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進用之。其進用期間,每次
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逾一學期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逕由校長進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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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跨校接受聘用;但教學時間每人每週合計以不超
過二十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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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鐘點費之給付,依聘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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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進用原因消失時,學校得終止聘約,但應於聘約
中事先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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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現職軍、公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者,每週不得逾四節課,並應
經現職服務單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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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人員,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時,應
事先請假並經學校同意後調整授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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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校出勤管理依聘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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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聘用,行政作業事宜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會同
人事單位辦理,並造具名冊,依先後次序以每學年度裝訂一冊存校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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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進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學校應
於十日內寄發聘書並告知簽約日期,雙方依通知日期簽訂聘約。聘
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聘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姓名。
(二)任教科目、領域。
(三)聘任期限。
(四)鐘點費之計算。
(五)服務規約。
(六)聘約發文日期文號。
(七)其他有關事項。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權利義務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
用辦法」辦理。其聘期及聘約,由各校在不違反有關法令原則下依
實際需要自行訂定之;惟每次聘任期限不得超過一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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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市市立高級中學及私立國民中小學進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得依
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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