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
途及數額,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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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私立幼稚園收取費用項目如下:
(一)報名保證金:於報名時繳交;私立幼稚園得於學期開始前之一個
月內接受家長報名,開學(就學)後一週內,因可歸責於學生一
方之事由,無法就讀者,其報名保證金得不予返還,若報名後依
規定就讀,報名保證金可抵繳學費。保證金金額由園方與學生家
長自行約定並註明於註冊繳費單上。保證金之金額最高不得逾新
臺幣五千元。
(二)學費:每學期收取(學期中入園者,得按比例收取),各公立幼
稚園以不重複收取為原則。
(三)學生活動費:每學期收取,亦得每月收取。
(四)學習材料費:每學期收取,亦得每月收取。
(五)點心暨午餐代辦費:每月收取。
(六)設備費:每月收取(限私立)。
(七)雜費:每月收取。
(八)交通代辦費:每月收取(限私立)。
(九)保險費:每學期收取。
公立幼稚園應自學期開始日,始能向學生家長收費。
暑寒假月費按實際上課日數依比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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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幼稚園之園生因故離園者,公立幼稚園自開學後起四週內、私立幼稚
園自入學後起四週內,其學費及學生活動費均退還半數;代辦費如已
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則退還代辦費。如在開學或
入學後已逾四週者,其各項費用一律不予退還;但點心及午餐代辦費
應自園生離園之日起,按比例退還。因法定傳染病疫情停課者,附表
上之月費項目費用按比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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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私立幼稚園學期起始及結束日期應於註冊通知單及繳費收據上載明
,以為退費計算基準,如未載明者,則依公立幼稚園開學日期認定之
,學期中入園者,以實際入園日期為退費計算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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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立幼稚園因特殊需要,在本府規定項目之外收取費用時,應列舉項
目及詳細成本分析及預算表,專案報請本府核准後收費。各項收費均
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並納入各園收支帳目,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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