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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政府採購法暨其施行細則等相關法規。
  (二)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七款暨其施行細則第十條。
  (三)行政院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院臺秘字第零九三零零九一七九五號
        函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

二、目的:
    為維護採購程序之公平、公開,預防辦理採購案件時發生洩密及圍標
    等情事,以確保採購品質及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安全。

三、實施時間:
    遇案辦理。

四、適用範圍: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之採購案件。

五、狀況研判: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下稱本局各單位)依年度預算編列之各項
        採購案件,其規劃設計、招標、開標等,深受各業者重視,並運
        用各種途徑管道探詢採購業務相關資訊,易生洩漏底價或給予方
        便得標,衍生洩密或弊失情事。
  (二)可能發生洩密或弊失情事:
        1.洩漏規劃設計內容,致造成不法廠商圍標。
        2.採購案件無須公開對外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者,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未採保密文書作為。
        3.洩漏底價,造成廠商圍標、搶標。
        4.洩漏領標廠商資料,造成圍標、搶標。
        5.洩漏評審委員名單資料,或函文臚列評審委員名單,未個別臚
          列繕發,抑或副本抄送與採購案無關之權責單位,造成洩密。
        6.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洩漏,造成讓廠商瞭解機關採購底價,
          喪失機關權益。
        7.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採購相關資料給外界,造成困擾情事。

六、策進作為:
  (一)本局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時,對於委託設計預算書之編製及審核
        ,應切依有關保密規定加強保密作為。
  (二)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各單位辦理採購案件於招標文件送
        會相關單位及陳送首長核章時,其文書流程應依保密規定處理,
        以防外洩。
  (三)建議底價或核定底價,應確實依規保密;縱為廠商報價逾底價或
        採保留決標時,在未決標前仍應依規保密。
  (四)採購案件之標單請領,嚴禁登記領取人姓名及廠商名稱,亦不得
        洩漏領標數。
  (五)評審委員名單經首長核定時,即應予密封,非業務權責人員嚴禁
        探詢。函文邀請評審委員評審或採購案尚未決標前時,評審委員
        應個別繕發(以同一文號),函文副本嚴禁抄送與採購案無關之
        權責單位。
  (六)採購案件之廠商投標資料文件,應妥善處理保管,除供公務上使
        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以防外洩。
  (七)實施定期及不定期公務機密維護檢查,以防洩密及強化公務機密
        維護作為。
  (八)各單位對於採購案件,應注意採購之作業情形,並與政風室、會
        計室密切聯繫,如有下列情事,應簽報  局長進行查處。本局所
        屬機關學校應函報本局(政風室)進行查處。
        1.假藉理由分批採購,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以達圖利目的。
        2.對於提供規劃設計之廠商,仍作為決標對象,涉有違反公共利
          益及公平合理情節。
        3.勾結廠商訂定獨家規格,排除其他廠商投標之機會以達獨家承
          攬目的。
        4.利用職務上關係參與投資承攬、或圍標或借用他人證照投標者
          。
        5.訂定底價不實或串通洩漏底價。
        6.工程途中藉故變更設計追加預算。

七、執行分工:
  (一)本局各單位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應就採購處理程序,於職權範
        圍內依有關文書處理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切實辦理。
  (二)本局各單位一級主管(科、室、處)應確實負起整個流程之監督
        責任,發現弊失時,應將弊失情形簽報首長,並知會政風室適時
        採取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
  (三)本局各單位主管(科、室、所屬機關學校首長)就所屬採購業務
        ,亦應確實負起整個流程之監督責任,發現弊失時,應將弊失情
        形簽報  局長,本局業管單位應先會簽政風室、會計室適時採取
        因應措施,以防事件擴大。本局所屬機關學校應函報本局(政風
        室)。
  (四)本局政風室承  局長之命,負責實施公務機密維護訂定、宣導、
        檢討等作為,並就發現之優缺點,簽奉  局長核閱後,發現缺失
        之單位應進行檢討策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