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補充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教育部、內政部頒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
    格標準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使各國民小學場所發揮最佳使用功
    能,達成教育資源與社區互惠共享之理想,期能結合社區力量協助家
    長解決子女課後照顧,並支持婦女婚育及使家長安心就業,透過安排
    之適當活動內容,以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三、實施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依學生、家長需要,融合社區力量審慎規劃辦理。
  (二)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以自由參加為原則,不得強迫。
  (三)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更動學校原定作息時間,並不得妨
        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四)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
        施要點關規定。

四、實施時間:週一至週五放學後至下午六時為原則;例假日及寒暑假期
    間得配合規劃辦理之。

五、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並得採下列方式辨理。
  (一)學校主辦,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
  (二)學校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受委託
        人)。
    學校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
    規定;且其收費數額、活動內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
    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
    件。

六、活動內容:
  (一)生活照顧輔助。
  (二)家庭作業指導。
  (三)團康藝能活動。
  (四)體能活動。
  (五)參觀訪問活動。
    各校得依本身條件及實際需要依前項規定內容作綜合性規劃,並應力
    求多元、活潑原則及精緻化。

七、參加本活動以經家長同意之在學學生。如活動規劃無交通服務者,應
    以家長同意並負責接回之在校生為限。

八、本活動應以同年級或同年段編班,每班學生以二十人為原則,不得超
    過三十五人。但必要時得採混合編班大班制。

九、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並由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遴聘: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
  (二)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
        好者。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者。
  (四)符合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及勞
        政等相關單位自行或委託及報備核准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專業課
        程訓練結訓者。
  前項第五款所稱專業課程應符合教育部規劃「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課程」之相關學程。
  本服務針對需要個案補導之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社工或輔
  導專業人員為之。
  本服務針對特殊或身心障礙學生,應視需要聘請全職或兼職特殊教師
  或專業人員為之。
  偏遠、原住民或特殊地區學校或受委託人提供本服務人員遴聘有困難
  者,經學校同意後,得報經本府核准酌予放寬人員資格。

十、學校委託辦理本服務以開班教室,運用校內各項設備、設施為主,並
    以校園內為活動範圍;受委託人必須使用學校以外場所、設備或設施
    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經學校同意後,並報經本
    府主管機關核准。

十一、經費收支如下:
    (一)本服務節數每節四十分鐘,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活動費用,
          悉由參加之學生家長負擔。
    (二)採行開放民間辦理之教室使用管理費收入或學校主辦之學生活
          動收費,均由學校以代收代付方式設置專帳,依會計程序辦理
          ,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所收費用,原則上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含水電
          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設備費、修
          繕費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
          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教師鐘點費優先支用。受委託
          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
          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
    (三)參加課後照顧活動之學生收費,每生每小時以新臺幣二十元為
          原則,由學校及家長會合意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並得依辦
          理方式不同參考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訂定收費標準:
          1.學校自辦:
           (1)學校上班時間:(新臺幣二六0元×照顧節數÷0‧七÷
              學生數)
           (2)學校下班時間或寒暑假:(新臺幣四五0元×照顧節數÷
              0‧七÷學生數)
           (3)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學校下班時間實施:(新臺幣二六
              0元×照顧節數÷○‧七÷學生數)+(新臺幣四五0元
              ×照顧節數÷0‧七÷學生數)
          2.委託辦理:
            學校上班時間、學校下班時間或寒暑假:(新臺幣四一0元
            ×照顧時數÷0‧七÷學生數)
            學校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參加學生未滿十五人者
            ,得酌予提高收費。但不得超過核定收費標準(每小時新臺
            幣二十元)之百分之二十,並應報本府核備後行之。
            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生或情況特殊學生得優先並
            免費參加本服務並以分散編班為原則。情況特殊學生,由學
            校報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減免收費。
            辦理本服務時,其師生比高於二十比一者,前項減免之費用
            學校或受委託人應自行負擔一人。
          前項免費或減免學生應繳費用,得由本府視需要籌措經費補助
          之。
    (四)教師鐘點費:上班時間(學校放學前)最低以每節新臺幣二百
          六十元為原則,惟該教師應授滿本職內授課時數所超出之節數
          (指學校安排該師每週課表內授課時數)始得領該鐘點費;下
          班時間(學校放學後)及寒暑假期間以每節不超過新臺幣四百
          五十元為原則。上下班期間均參加之教師,其應付予之鐘點費
          為前兩項費用之和。
    (五)凡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照顧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
          扣減應收費用。
    (六)開放民間辦理之每間教室使用管理費,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
          為收費上限(夜間得酌收電費),並得於訂約時收取每月教室
          使用管理費總額二倍之保證金。

十二、獎勵及其他:
    (一)本縣將定期辦理本服務訪視活動,辦理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
          。
    (二)學校辦理課後照顧服務活動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等學
          生參加比率列為各校辦理本服務重要績效指標之一。
    (三)學校辦理本課後照顧服務活動,應將開辦計畫書函報本府核定
          後實施。

十三、公立國民中學委託辦理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時,得準用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