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經費賸餘款支用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臺中縣政府為執行中央對臺中縣(以下簡稱本縣)一般教育經費補助
    賸餘款及基金專戶利息滾存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為妥善運用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以營造友善校園、推展技藝教
    育、推動永續校園計畫、發展學校特色、增進學校效能、加強學校與
    社區之交流,有效整合運用資源,以提供健康優質安全之教學環境與
    品質。

三、經費來源
    每年度行政院一般教育設施補助款之賸餘款暨上級機關補助各項教育
    設施經費之賸餘款及利息,於年度結算完畢後,將賸餘經費全數轉入
    臺中縣教育發展基金專戶。

四、每年度教育設施補助經費賸餘款採專款專用原則,並以補助本縣縣立
    各級學校用於改善校內教學設備及校園環境為優先。

五、本項教育經費賸餘款支用以下列為原則:
  (一)補助本縣縣立各級學校校舍修繕、教學設備汰舊換新、校園整體
        規劃等項目,並依急迫性及優先總合考量後核撥。
  (二)補助各校執行教育部各項專案工程,因應鋼筋混擬土等建築材料
        價格飆漲減項發包後之工程不足款。
  (三)補助各校修改修建廁所工程、校園排水填土工程、電腦改善、修
        (改)建學校運動場及綜合球場工程、學校活動中心及游泳池修
        建工程等項目為主。
  (四)其他經簽奉核可補助或辦理教育之相關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