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新龍崗研習中心設置及場地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縣新龍崗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辦理公教機關、社團等
    人員進修研習及青少年各項活動以提昇國民素質並發揮本中心場地功
    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一人、
    總務組組長一人、幹事、工友及組員若干人、研修組設組長一人及組
    員若干人、輔導組設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主計員一人,均由主任
    遴派兼任之。

三、職掌:
  (一)主任:由縣長兼任,領導本中心事務。
  (二)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會務。
  (三)總幹事:兼承主任、副主任之命綜理本中心日常一切事務。
  (四)副總幹事:襄助總幹事綜理本中心日常一切事務。
  (五)總務組:
        1.辦理文書庶務採購事宜。
        2.營區佈置及環境綠化美化及安全維護工作。
        3.場地使用及膳宿服務事宜。
        4.辦理經費收支付事宜。
        5.有關設備修膳工作。
        6.辦理財務登記及管理事宜。
        7.其他不屬各組有關事宜。
  (六)研習組:
        1.辦理課程設計安排。
        2.講師連絡鐘點費之支給。
        3.研習場地之協調及實驗材料之準備。
        4.成果發表展覽準備及研習快報之編撰與印刷。
        5.研習資料之搜集編撰。
        6.參觀活動之計畫接洽。
        7.其他有關事宜。
  (七)輔導組:
        1.有關生活及學習輔導。
        2.康樂活動及競賽活動之設計。
        3.研習員請假,勤惰等事宜。
        4.學員有關安全維護醫療服務等。
        5.其他有關事宜。
  (八)主計員:
        1.辦理經費收支會計及預決算。
        2.其他有關事宜。
  (九)以上各兼任人員,皆為無給職。

四、本中心為研究發展之需要,得由主任遴聘指導委員及研究發展組員若
    干人。

五、本要點適用場地包括教室、寢室、辦公室、交誼廳、餐廳、操場等。
    以上所有場地統由本中心總務組負責管理並維護。

六、前條所列之埸地除供本中心舉辦各種研習活動外,凡機關學校、人民
    團體之活動合於左列各款之一者得向本中心申請使用:
  (一)舉辦富有教育性之各項研習活動者。
  (二)舉辦兒童及青少年各項才藝育樂研習活動者。
  (三)舉辦學術性、教育性之集會演講者。
  (四)宏揚中華文化、民族精神及有關各種社教活動者。
  (五)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之各種社團集會或活動者。

七、有左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本中心應立即停止使用並
    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合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
  (五)其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與設備者。
  (六)與本中心宗旨不符活動。

八、凡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之活動,除依規定需先洽商本中心同意外,應
    於使用三日前提出使用申請表,並一次繳清場地使用管理維護及膳食
    費後始可按期使用,其繳費標準如附表之規定。

九、申請使用場地團體或個人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繳納之
    費用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酌情退還所繳納費用之部分或
    全部: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不使用前二日通
        知本中心者,得退還所繳納費用之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
        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費用。
  (三)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如政府舉辦活動)必須收回使用者,本中
        心得通知已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以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
        用,申請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十、臺中縣政府或本中心自行舉辦或聯合舉辦之各項活動得給予優惠收費
    或免費提供。

十一、凡使用本中心器材等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
      或短少,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
      得擅用未許可使用之設備或物品。

十二、凡申請使用場地者如需在本中心場地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
      臨時搭建等,應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並於使用完畢後
      恢復原狀。

十三、本中心所收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依照規定程序納入預算,但在籌備
      期間全部解繳本中心專設專戶專款專用為本中心一切經費之用。

十四、本要點提請縣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