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編章節條文

  貳、德育成績之考查
八、德育成績之考查,分下列各款辦理:
  (一)生活與倫理學科。
  (二)操行。

九、生活與倫理學科,依行為習慣與知識觀念等項目考查之,其考查結果
    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三十。

十、操行成績之考查,以八十分為基分,並依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分
    別予以加減:
  (一)導師得參酌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
        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及校外生
        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
  (二)依出席考勤結果而予以加減:
        1.全學期全勤者,加五分。(公假視同出席)。
        2.無故曠課者,每二節課減一分。
        3.集會無故缺席者,每二次減一分。
        4.升降旗、早操及課間活動無故缺席者,每四次減一分。
  (三)依獎懲結果而予以加減:
        1.記大功者,每次加九分。
        2.記小功者,每次加三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一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七分。
        5.記小過者,第一次二減二分,第二次減二分,第三次以上每次
          減三分。
        6.記警告者,第一次不減分,第二次以上每次減一分。
          依前項之規定加分,超過一百分者,以一百分計算。其考查結
          果占德育成績百分之七十。
          第一項第三款獎勵與懲罰之原則如附件。
附件
學生獎懲參照下列原則實施之:
一  貫徹公民與道德教育及生活與倫理教育之要求。
二  積極輔導重於消極處罰。
三  重視學生身心均衡發展。
四  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狀,力持審慎,切忌主觀苛求。
(一)年齡之長幼。
(二)年級之高低。
(三)動機與目的。
(四)態度與手段。
(五)行為之影響。
(六)家庭之因素。
(七)初犯或累犯。
(八)平日之表現。
(九)行為後之表現。
五  獎懲作用,意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與守法
    之觀念,故訓導工作應以積極之輔導為主。輔導之方式,團體輔導與
    個人輔導並重,故對性行頑劣之學生,尤須加強個別輔導,並切實與
    家長保持聯繫,以期改變行為。
六  訓導工作之實施,事前之預防,重於事後糾正,並把握下列訓導原則
    。
(一)獎勵多於懲罰。
(二)輔導代替懲罰。
(三)公開獎勵秘密懲罰。
(四)有效獎勵適當懲罰。
七  獎勵學生應公開表提,用收見賢思齊之效。懲罰學生則應先經勸導或
    說明並斟酌男女學生性格上之差異,暨是否嚴重影響團體紀律及違反
    國家法令等因素先予教導後懲罰,除非公布即可收懲一儆百之效者,
    儘可能於不公開下妥善處理,但不問給予何種處分,均應通知家長,
    促請協助管教為宜。
八  對於適應不良之學生應加強個別輔導,並設法使其發揮特長,培養榮
    譽感,稍具成效,即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