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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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7日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
      ,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及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
  二、由專業評量機構負責命題、組卷、閱卷與試務工作,以達公平客觀
      並實踐國家課程目標。
  三、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
      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
      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