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執行學校衛生業務評鑑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主旨:
    促使本縣各國民中、小學學校積極執行衛生業務,期使落實學校衛生
    工作。

二、依據:
    年度施政計劃。

三、評鑑項目:
    評分項目如評鑑表。

四、評鑑方式:
  (一)全縣國民中小學分成三部分:
        1.國中(不分級)。
        2.國小班級數為二十四班以上(含二十四班)為A組。
        3.國小班級數不到二十四班者為B組。
  (二)評鑑分成三階段:
        1.自評:由學校自行評鑑。
        2.初評:由榮譽督學及督學平時到校訪視,並將評鑑結果陳報教
          育局。
        3.複評:由教育局、衛生局、專業人員及家長會代表組成複評小
          組。
  (三)評鑑完成後,於暑假期間辦理觀摩會,由校護負責解說並請衛生
        局派員指導。

五、評鑑日期:
  (一)自評:每年五月十日完成。
  (二)複評: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

六、獎懲:
  (一)衛生工作績優人員可由視導區督學核報敘獎並納入杏林春暖默默
        耕耘之表揚。
  (二)每年複評為學校總數四分之一,其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如下:
        1.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等優等。
         (2)八十分至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七十分至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4)六十分至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5)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2.獎懲標準:
         (1)優等:校長及校護嘉獎兩次,其他相關人員三名嘉獎乙次。
         (2)甲等:校長及校護嘉獎乙次,其他相關人員三名獎狀乙紙。
         (3)乙等:列入追蹤輔導評鑑。
         (4)丙等:校長及校護各申誡乙次。
         (5)丁等:校長及校護各記過乙次。
         (6)承辦單位有功人員嘉獎乙次。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