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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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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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因重大疾病長期缺課超過半年以上者。
(二)因身心發展、學習需要、生理、家庭及其他特殊因素,不適合升
讀下一教育階段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對適應或轉銜下一階段教育有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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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時間:配合本縣國民小學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升讀國民中學轉銜工
作期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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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流程:
(一)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教師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1.各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LEP) 影本。
2.前一學年度學習輔導紀錄。
3.相關評估資料。
4.申請表(附件一)。
5.學習輔導計畫(附件二)。
(二)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初審後,再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複審。
(三)複審時由本府遴派專業團隊人員前往訪視,經本縣鑑輔會審查決
議,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法定代理人出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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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核原則:
(一)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及學習確有助益者。
(二)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及影響其他學生權益者。
(三)學校不因此而增班(含特殊班及普通班)者。
(四)國民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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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追蹤輔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學生安置後二個月及學期末
,提出個案適應情形報告;如個案有適應不良情形,需另提檢討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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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
(一)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學校應依輔導計畫進行輔導工作
。
(二)學生如有相關問題,應隨時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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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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