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辦理。

二、目的:提高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成效。

三、申請對象: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
  (一)因重大疾病長期缺課超過半年以上者。
  (二)因身心發展、學習需要、生理、家庭及其他特殊因素,不適合升
        讀下一教育階段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對適應或轉銜下一階段教育有益者。

四、申請時間:配合本縣國民小學畢業身心障礙學生升讀國民中學轉銜工
    作期程辦理。

五、申請流程:
  (一)由身心障礙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教師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1.各學年度個別化教育計畫(LEP) 影本。
        2.前一學年度學習輔導紀錄。
        3.相關評估資料。
        4.申請表(附件一)。
        5.學習輔導計畫(附件二)。
  (二)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進行初審後,再送本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複審。
  (三)複審時由本府遴派專業團隊人員前往訪視,經本縣鑑輔會審查決
        議,必要時得邀請學校及法定代理人出席陳述意見。

六、審核原則:
  (一)對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發展及學習確有助益者。
  (二)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不致增加教育經費及影響其他學生權益者。
  (三)學校不因此而增班(含特殊班及普通班)者。
  (四)國民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七、追蹤輔導: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應於學生安置後二個月及學期末
    ,提出個案適應情形報告;如個案有適應不良情形,需另提檢討報告
    。

八、其他:
  (一)學生通過延長修業年限申請後,學校應依輔導計畫進行輔導工作
        。
  (二)學生如有相關問題,應隨時通報。

九、本注意事項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