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中等學校體育班設置基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本縣優秀選手培訓體系、提昇本
    縣運動水準,特依據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一訂定本基準
    。

二、本縣中等學校得依本基準,申請設置體育班。

三、各校體育班以長期培訓本縣重點發展運動為限。

四、各校申請設置體育班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各運動種類有足夠訓練場地及設備者。
  (二)各運動種類具有縣級教練證以上或具備專業運動教練者。
  (三)各運動種類成績優異者。

五、各校申請設置體育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校應在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設置體育班。
  (二)本府於每年三月公布核准設置體育班學校名稱。

六、各校體育班單獨設立,每年級以一班為限,每班學生數以二十五人至
    四十人為原則。

七、各校體育衛生委員會應負責體育班監督、輔導及考評之工作,每學期
    至少開會一次。
    各校體育組負責體育班行政工作。

八、各校體育班學生來源如下:
  (一)參加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畢業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
  (二)各校辦理之單獨招生及轉學考試。
  (三)各校辦理之校內運動成績優良國中畢業生直昇考試。(甄選科目
        應包括學科測驗及術科測驗、體能測驗,由各校自訂)

九、師資遴聘如下:
  (一)學科教師:由各校具合格學科教師擔任。
  (二)專長教練:
        1.各運動種類由獲縣級教練證以上或具備專業運動教練擔任指導
          為原則。
        2.各校體育班,每班教師員額編制以二人為原則,必要時得增加
          專任教練之員額以三人為原則。體育教師出缺時,應優先遴聘
          具有發展重點項目專長之教師,其遴聘由設置體育班之高級中
          學自行辦理或聯合辦理。
        3.專任教練擔任體育教學每週以四節課為限。因故專任體育教師
          務必擔任教練時,除專長訓練時間外,學校得減少其每週法定
          授課時數二分之一,每項以一人為限,兼代課超鐘點部分依相
          關規定辦理,但專長訓練時間不得兼代課。
        4.學校基於需要務必聘請校外兼任教練時,其鐘點費或各種津貼
          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凡經本府核准設置體育班,本府得視各校體育班規模及運動種類特性
    而酌予補助經費。
    本府每年每校酌予補助設備、器材等經費。
    各校每年應依學校發展計畫,編列體班經費預算。

十一、課程內容及教學時數如下:
    (一)學科教學
          1.依中等學校課程標準之規定實施教學。
          2.每週學科教學時數為二十節至二十五節(包括班會、週會)
            。
          3.學科教學時間以編排每日上午及下午第一節課。
    (二)專長訓練
          1.每週應訓練五天至六天,且每週訓練不得少於十節。
          2.除週休外,每天下午第二節課開始訓練,訓練時間不得超過
            三小時。
      各校得實施晨操,每週以三次,每次以一小時為限。

十二、各校體育班學生得集中住宿,並設專人負責住宿學生之生活管理與
      輔導。
      各校體育班應實施晚自修,由學校各學科教師實施課業輔導。
      各校必要時得實施寒暑假課業輔導;其要點由各校另定之。

十三、各校體育班之經營評鑑,由本府組成體育班評鑑小組赴各校訪視。

十四、評鑑績優學校由本府酌予增加各項相關補助經費。
      評鑑欠佳學校由本府輔導並令其改善,如經再次評鑑仍未改善,由
      本府函知該校停止招收體育班。

十五、各校因故無法繼續經營體育班時,得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提出
      停班申請,由本府專案處理。

十六、體育班學生各學期學業成績之評量另以要點定之。

十七、本基準奉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