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
教育實習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臺中縣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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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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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十三人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資深教師三人。
(三)社會公正人士二人。
(四)本縣鄉(鎮、市)教師會代表二人。
(五)本縣教育行政人員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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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主管業務課工作人員兼任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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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
持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
副主任委員均未能主持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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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參加開會時,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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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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