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統一挖補業務,集中運用代辦作業經費
  ,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臺中市管線工程統一挖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建設處為執行單位。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由本府投資新臺
  幣一百萬元。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溝柏油路面
      補修費用。
  二、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管線埋設及挖
      補費用。
  三、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研究、規劃經費。
  六、其他收入。

  本基金在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路)埋設及挖補工程。
  二、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補修。
  三、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四、道路人、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五、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六、臺中市挖路聯合服務中心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七、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本基金結束若有剩餘,得繳入市庫;其繳入款項限供道路維護及養護用
  途。

  本基金預算會計處理,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
  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按月編製報表,分送本府主計室及審計部臺灣省臺
  中市審計室。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