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經辦出納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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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避免出納人員久
    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
    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
        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納
        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換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度
    。

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局長指定人員
    會同主辦出納監交。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報
    局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及
    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後
    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局長。

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並
    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七、相關作業由秘書室單位先行協調簽核。

八、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