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維護交通秩序,加強停車管理,依停車場法
  第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停車場,係指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路邊收費停車場。
  前項所稱公有路外停車場,係指本局在道路路面外,以平面式、立體式
  、機械式或塔臺式等所設,供停放車輛之場所;路邊收費停車場,係指
  本局以道路部分路面劃設,供公眾停放車輛之場所。

  公有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由得標者與委託機
  關訂定委託經營契約後,取得委託經營權。
  路外停車場得委由區公所管理。
  路邊收費停車場委託經營時,以分區段方式為之。

  參與投標經營公有停車場者,應為公司組織。

  委託經營期間公有停車場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依各契約規定辦理,
  契約未規定者由本局負擔,其餘有關停車場經營應繳納之稅捐及費用由
  受託人負擔。
  受託人需增添或更換設備應徵得委託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費用由受託
  人負擔,契約期間及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停車場相關設備由受託人維護並負擔其費用。但因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
  或情形特殊報經本局核定者,不在此限。

  受託人應將公有停車場開放供公眾停車使用,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於公有停車場經營停車場業務以外之商業行為。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供特定對象使用,其指定部分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路邊收費停車場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指定專用車位供特定對象
      使用。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應投保建物火災保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並以本局
  為受益人。

  公有路外停車場受託人得依區域、流量、時段之不同,訂定差別費率;
  其停車費以計時收取為原則,並得採月票方式收費;位於市中心區域或
  商業發達區域者,得採計時累進方式收費。
  前項收費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委託經營之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費率、收費方式及收費時間,應依照臺
  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其收費管理應以本局名義為之
  。

  委託經營期間,主管機關得視實際交通需求調整路邊收費停車場之停車
  格位或停車路段。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