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街頭藝人表演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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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觀光,提倡街頭藝人表演風氣之
  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街頭藝人表演,係指一人以上,五人以下,在街頭以音樂
  、肢體表演、美術、剪影、素描、傳統技藝或其他方式表演者。
三、本府得籌組審查委員會遴選優良街頭藝人並發給「優良街頭藝人證」
  ,作為本府辦理活動時邀請對象之參考。前項「優良街頭藝人證」有效
  期限為兩年。
四、本府依據審查委員會之遴選,建立優良街頭藝人資料庫;街頭藝人亦
  得自由申請登入資料庫。
五、本府推動街頭藝人表演之地點如下:
  (一)台中火車站站前廣場、台中公園、國立臺灣美術館雕塑園區、科
    博館前綠園道、梅川親水公園、第一廣場、市府前廣場、市民廣場、
    電子街、繼光商店街、中華停車場、綠川開放空間、光復國小外操場
    、健康公園、二二八紀念公園廣場、樂成公園、豐樂雕塑公園、文昌
    公園、福星公園、兒童公園、其他經本府指定之開放空間。
  (二)其他適合展演地點。
  (三)本府得視需要就前項展演地點分階段開放。
六、街頭藝人表演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表演時間以每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十時為原則。
  (二)不得有販賣或主動募款行為。但得收取現場觀眾自由捐助獎勵金
    ;美術剪影及素描、傳統技藝類並得現場收費作畫。
  (三)表演過程應避免產生過大不適之聲音。
  (四)表演不得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表演型態及內容不得妨害公共安全並應特別注意設備及旅客安全
    。
  (六)表演者利用本府所開放的場所進行表演,應保持場地之清潔。
七、街頭藝人若有違反第六點規定者,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領有本府「優良街頭藝人證」者,並註銷其「優良街頭藝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