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坑風景區管理維護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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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大坑風景區(以下簡稱本區
    )維護管理,確保公共安全與自然景觀,以提供市民良好休閒活動場
    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主辦機關為臺中市大坑風景區管理所(以
    下簡稱本所)。

三、本區之範圍,係指依都市計畫法公告之風景區為準,其範圍包括本市
    北屯區民政里、民德里、大坑里及東山里全部區域及和平里、廍子里
    部分區域。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登山步道(以下簡稱步道):指本區內以木棧道、木階梯、石階
        梯或原生土道等鋪面鋪設,專供民眾登山使用之通道。
  (二)農路:指不受公路法管理之道路,於本區內提供行人、農用機具
        或汽、機車輛等通行之道路。
  (三)停車場:係指本區內提供登山遊客駐車場所。

五、各單位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所:負責步道、公廁、體能訓練場、風動石公園及停車場等設
        施、景觀、環境維護管理以及協助通報聯繫相關權責單位事宜。
  (二)本府經濟發展處:本區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審核、違規使用之查
        報取締及攤販許可輔導與管理。
  (三)本府都市發展處:本區違反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管制之查處及
        建築管理相關事宜。
  (四)本府交通處:交通動線系統規劃,交通標誌、標線、停車空間之
        規劃設置及維護。
  (五)本府建設處:本區水土保持工程、野溪工程、計畫道路之開闢與
        農路維護等事項及其沿線範圍內植栽維護管理。
  (六)本府社會處:遊民之勸離、輔導等事宜。
  (七)本市環境保護局:除本所負責以外之環境清潔維護作業及其相關
        取締業務。
  (八)本市警察局:流動攤販、汽機車違規停放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巡
        查、告發及取締等事項。

六、本區各道路或農路之設備之設備、設施,如有損壞、障礙或髒亂者,
    權責管理單位應配合通報隨時修護及整理,以利正常運作。

七、本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獵捕野生保育動物及濫伐樹木。
  (二)在野溪,溝渠等處所捕魚行為。
  (三)隨地便溺、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垃圾。
  (四)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
  (五)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
  (六)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
  (七)妨害風化或賭博行為。
  (八)烤肉、攀折花木、損壞公共空間之設施。
  (九)攜帶危險物品。
  (十)張貼或噴漆廣告物污染定著物。
  (十一)於禁止車輛進入地區開車進入或違規停放車輛。
  (十二)赤身露體或其他不檢行為。
  (十三)據地棲息或未經許可販賣物品。
  (十四)使用擴音設施妨害安寧者	。
  (十五)不依規定使用設施有危害安全之虞。
  (十六)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禁止或限制之事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得予勸阻或制止其行為,勸阻、制止無效或情節重
    大者,得依法移送警察及有關機關處理。

八、本區內停車場供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其他使用者,應填具申請
    書,記明用途及時間向本所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使用單位應負責場地清潔、秩序及安全,使用後如設施完好且無違規
    行為者,無息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各項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照價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