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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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施工督導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並為加強本局公共工程建設之執行、督導及協調,
    以確保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之工程督導及協調事項。
  (二)工程品質管制之督導事項。
  (三)督導監造單位依契約執行監造工作情形(含監造組織、監造計畫
        、施工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抽查紀
        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四)承攬廠商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送審、施工材料送審及檢驗、自主
        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進度管理、工地安全警示、交通
        維持、環境衛生設施、勞工安全衛生等完善情形
  (五)協助承辦單位協調施工廠商、相關單位排除施工爭議與困難,以
        利工程順利進行。

三、工程督導時機與頻率
  (一)由召集人召集委員二至三人排定行程後,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
        知逕往督導。
  (二)每件標案工程於工程開工後至完工前,至少抽查一至二次。重大
        工程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施工品質不佳、民眾檢舉、工程爭議糾紛不
        斷之個案工程,列為優先及密集督導抽查案件。

四、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局辦理之各類工程(十萬元以下及緊急搶修工
    程除外)。
    重大工程係指本局採購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之工程。

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定副局長或主任秘書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如下,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會計室主任、政風室
    主任、觀光工程科科長、技正、股長、學者專家(屬複雜案件)等兼
    任之。

六、督導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各主辦單位、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
    施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施工(監造)日誌、契約
    書、自主檢查表等文件配合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備妥相關檢
    驗機具。
    前項督導小組針對督導所提出應改善事項通知主辦單位、監造單位及
    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於規定期限內將改善結果,併同改善前、中、
    後之照片送本小組備查。
    督導小組所需之經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七、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