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五、貪污治罪條例。
六、臺中市政府廉能行動實施計畫(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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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局所屬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所屬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
二、本局所屬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公正無私,秉持誠信
負責態度,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或關說,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
三、本局所屬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
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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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局所屬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洩漏評選委員名單、底價及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
二、為圖利廠商而不依法令規定或未公正辦理採購。
三、為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施工規範限制競爭。
四、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
五、意圖為廠商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為不當之規劃
、設計、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
六、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不實作為或設
計浮編、結算符報等違反採購合約之行為。
七、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查、審查、勘驗或稽查等行
為。
八、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不得私自借牌營
業。
九、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饋贈、優惠交易
或其他不正利益。
十、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旅遊、冶遊或其他類似
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
十一、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或任何理由,變相向廠商索取金錢或財物。
十二、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利行為。
十三、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賭博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四、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
)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五、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或家屬。
十六、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
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七、藉機要求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陞遷或職
務調動等情事。
十八、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九、其他有關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
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
關係者有任何公務外金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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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局人員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其主管知情不予處置者,應視情節輕
重,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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