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從業人員薪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訂定之。

二、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
    以下簡稱人員)之薪給,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本公司人員之薪給,分基本薪與加給。基本薪採薪點制,其薪點如附
    表一。加給包括職務加給及專業加給,依職務性質訂定。並得考量工
    作之特殊性、危險性、稀少性由本公司擬訂加給增給基準,經董事會
    通過後,報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
    前項加給增給基準以不超過原職務加給之百分之十為限。
〔立法理由〕
依交通部一0八年四月十八日交路字第一0八0四0一0七五號函建議明
確規範「加給增給基準」之擬訂程序,爰參考國內公營軌道同業作法,由
本公司擬訂,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臺中市政府核定。

四、本公司人員薪點折算薪額基準與加給基準之訂定,應考量捷運系統經
    營特性、營運績效、營運路網狀況及人力市場供需情形等因素。
    前項薪給折算薪額基準與加給基準由本公司在年度預算人事費總額內
    擬訂,報市政府核定。薪點折算薪額基準表如附表二。
〔立法理由〕
附表三修正為獨立文件,爰刪除第二項後段部分文字。配合第三點修正部
分內容。

五、本公司得視營運績效及人員服務貢獻發給獎金。
    前項獎金發給規定,由本公司擬訂,報市政府核定。

六、本公司人員敘薪等級依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敘薪標準表辦理。
    前項標準表由本公司擬訂,報市政府核定。
〔立法理由〕
附表四修正為獨立文件,爰刪除「(附表四)」等文字。

七、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報市政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