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公共停車場建設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興建公共停車場解決都市停車場需
  求,設置公共停車場建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準用預算法第十九
  條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辦理。

  本基金為非營業循環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交通旅遊處為主辦
  單位。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提撥之專款。
  二、公有路外停車場投資分成收入。
  三、公有路邊停車場分成收入。
  四、違規停車移置費。
  五、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七、其他相關收入。
  前項基金收入應於省屬行庫開立專戶存儲。
  第一項第六款之捐贈,如係現金以外之財物得依法出售或折價入帳。

  本基金之運用如下:
  一、公共停車場之投資及設施之改善。
  二、各鄉(鎮、市)公共停車場或其設施之貸款。
  三、本基金管理運用所需之經費。

  向本基金申請貸款或投資,應填具申請書,連同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
  一、工程或設施計畫及所需預算。
  二、預定進度及完成後之效益。
  三、經營計畫書。
  四、財務計畫書。
  依前項申請貸款時,應在財務計畫書中敘明貸款償還計畫。

  依第五條第二款之貸款償還期限不得超過十年,但情形特殊經提本府審
  議通過後得予展期,展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本基金貸款利率由本府規定。

  本基金之投資或貸款應存入當地公庫設立專戶存儲,並依核定計畫執行
  ,不得移作他用。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審議及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
  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