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08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國民住宅社區之管理及維護,設置臺
  中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管理本基金,特制
  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自治條例辦理
  。

  本基金係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
  關,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國民住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之提撥款及其存款孳息收入。
  二、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入款。
  三、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區管理、清潔及維護等費用。
  二、社區住戶手冊、通訊等編撰、印製費用。
  三、社區管理辦公場所等購(租)費用。
  四、其他有關費用。
  五、提撥為各社區公共基金。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本府庫務法
  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制、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於國民住宅管理維護業務結束後裁撤之,除本基金所購置管理站
  歸屬於各社區外,其餘存財產及權益,應歸屬本府。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