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鼓勵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2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確保公共營業
    場所之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公共營業場所係指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第一、第二優先
    順序之本市各類場所,如左:
(一)第一優先:KTV、MTV、卡拉OK等視聽歌唱業、歌廳、三溫
      暖、PUB、電影院(戲院)、舞廳(場)、夜總會、酒家、酒吧
      、特種咖啡、茶室、理容院及綜合用途大樓等高危險性場所。
(二)第二優先:補習班、百貨公司、大型餐廳、旅館、保齡球館、幼稚
      園、社會福利機構、醫院、遊藝場等供不特定對象使用且出入人口
      眾多之場所。
三、公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低於附表所載之金額,不適用
    本要點之獎勵規定。
四、公共營業場所可檢附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證明文件(保單及保險
    公司之檢查評定報告書)向本府申請備查,並列為執行稽查取締優先
    順序之考量。
五、公共營業場所應將每年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送本府備查,
    變更保險內容時亦同;承保之保險公司應隨時將異動情形函知本府。
    未依上項規定辦理,經限期改善而未辦理者,得優先列入稽查取締。
六、對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場所,本府得優先列入稽查取締。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附表:
    依本要點第二點規定應投保之場所,應以每一營利事業主題為一投保
單位,每一投保單位之最低保險金額如左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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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  保  範  圍    │基  本  保  險  金  額│
├──────────┼───────────┤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          2,000,000 │
├──────────┼───────────┤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    │應投保數              │
│                    │        ×2,000,000 │
├──────────┼───────────┤
│每一意外事故財產損失│          2,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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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投保人數
    第一優先營業場所─
      營業面積未逾三百平方公尺─十人
      營業面積三百至一千平方公尺─二十人
      營業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由保險公司按營業場所安全程度個別
        檢討或三十五人
第二優先營業場所─
    營業面積未逾五百平方公尺─五人
    營業面積五百至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二十人
    營業面積超過一千五百平方公尺─由保險公司按營業場所安全程度個
      別檢討或三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