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與雜項執造申報開工及施工勘驗作業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申報開工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申報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
        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
        執照作廢。
  (二)申請應備書件(營造業須先辦妥出入登記)如下:
        1.開工報告書五份。
        2.執照正本(查明領照後六個內開工或展期)。
        3.申報施工勘驗專業工程技師、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技師之簽證
          負責表(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專業工程技師簽證,惟以山坡
          地開發申請建照者,必須另附相關專業工程技師簽證)。
        4.消防會審單(經消防隊審核)、結構計算書圖(經結構技師簽
          證)、另一百人以上或五百人以上建物須附污排水系統處理計
          畫書(經專業技師、設計建築師簽證並經水利課審核),與經
          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報備之圖說(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
          。
        5.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乙份。
        6.施工計畫書及圖說二份(配置圖、現況圖、一樓平面圖、安全
          圍籬、支撐施工鷹架圖等之相關資料)。
        7.營造業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二個月內)。
        8.勞安人員之證書及勞保單影本。
        9.營建工程棄土資料調查表。
  (三)處理程序:
        1.開工報告書送收件桌校對營造廠有關證件(最近二個月內納稅
          證明卡、營造業出入登記異動資料,主任技師簽章及印鑑)後
          連同執照正本、勘驗簽證表、查報表、施工計畫書圖等予以收
          存檔案室,俟申辦單位繼續辦理時,再抽調交承辦人審理。
        2.審查:
       (1)執照是否逾期。
       (2)申領建照時列管事項查對。
       (3)開工報告書、勘驗簽證表、查報表及施工計畫書圖是否與原
            檔案資料相符,列管事項是否辦理齊全。
       (4)施工計畫圖審查後准予備查,副本乙份存工地、正本存入檔
            案,開工報告經准予備查後,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附
          表  ┌────┐
          一  │  申報  │
              │開工書件│
              └─┬──┘
                  │
                  ↓
              ┌────┐
              │收 件 桌│
              │  校對  │←┐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重 │
                收│  │ 新 │
                  │  │ 申 │
                件│  │ 請 │
                  ↓  └──┘
              ┌────┐
              │收    存│
              │檔    案│
              └─┬──┘
                  ↓
              ┌────┐
              │調    檔│
              └─┬──┘
                  ↓
              ┌────┐
              │承 辦 人│
              │審    查│←┐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複 │
                備│  │ 審 │
                  │  │    │
                查│  │    │
                  ↓  └──┘
              ┌────┐
              │歸    檔│
              └────┘
  (五)處理時限:
        申請人書件齊全親會承辦人審查,符合規定者三日內即可准予備
        查並發回建照。
  備註: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開工」標準,參照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釋示: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規定
        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
        地、挖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
        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二、建築物施工中之放樣勘驗
  (一)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
          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
          時勘驗之。
        2.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
          各施工階段辦理(一)放樣勘驗(二)基礎勘驗(三)配筋勘
          驗(各樓層及屋頂)(四)鋼骨鋼筋勘驗(五)屋架勘驗;申
          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鑑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
          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
  (二)申請應備書件:
        1.勘驗報告書乙份。
        2.建造執照正本。
        3.營造廠技師、監造建築師簽證負責表乙份(供公眾使用建物,
          另須專業技師簽證)。
        4.棄土報備書(無廢棄土者免附)。
        5.鄰房鑑定報告(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
  (三)處理程序:
        1.勘驗報告書及執照正本簽證負責表,送收件桌校對主任技師是
          否相符後收件。
        2.審查: (1)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是否逾期 (2)棄土處理報
          備書及附件。
        3.現場勘查。
        4.勘驗結果與規定不符者罰鍰,相符則准予備查(執照由承造人
          領回,其餘書表歸檔)。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附
      表    ┌────┐
      二    │  申報  │
            │放樣書件│
            └─┬──┘
                │
                ↓
            ┌────┐
            │收 件 桌│
            │  校對  │←┐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重 │
              收│  │ 新 │
                │  │ 送 │
              件│  │ 件 │
                ↓  └──┘
            ┌────┐
            │承 辦 人│
            │審查書表│←┐
            │排定時間│  │
            │現場勘查│  │
            └─┬─┬┘  │
                │  │    │
              准│  │ 依 │
              予│  │ 規 │
              備│  │ 處 │
              查│  │ 分 │
                │  │    │
                ↓  └──┘
            ┌────┐
            │造人領回│
            │照其餘書│
            │歸檔    │
            └────┘
  (五)處理時限:
        申報人書件齊全親會承辦人現場勘驗(七天內辦理),符合規定
        後准予備查並發回建照。

三、各樓層勘驗
  (一)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
          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
          時勘驗之。
        2.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
          各施工階段辦理(一)放樣勘驗(二)基礎勘驗(三)配筋勘
          驗(各樓層及屋頂)(四)鋼骨鋼筋勘驗(五)屋架勘驗;申
          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鑑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
          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
  (二)申請應備書件:
        1.勘驗報告書乙份。
        2.建造執照正本。
        3.供公眾使用建物,須檢附經營造技師、監造人及專業技師簽章
          之簽證表乙份(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
        4.工地材料品質均應內政部頒佈之鋼筋、鋼骨「無輻射污染證明
          書之開立說明」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
          要點」辦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備註)。
        5.混凝土試體抗壓報告:自前層灌注混凝土日起,至本層申報勘
          驗日止,最少須滿十四日,且十四至二十日內須檢附本報告。
          惟若採特殊工法(或鋼結構者、或不拆模者),應由建築師或
          結構技師預先於施工計劃書中述明最小勘驗間期,並檢討安全
          無虞者,可不受此限。
  (三)處理程序:
        1.勘驗報告書、簽證表、及執照正本送收件桌校對,前後程序是
          否相符後收件。
        2.審查: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是否逾期,相關書件是否符合規定
          。
        3.現場勘驗:申報勘驗後隨時派員抽查。
        4.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依規處分,相符則准予備查(執照由承造
          人領回,其餘書件歸檔)。
        備註:申報勘驗時檢附當樓層之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前一樓層之混
              凝土品質保證書、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單。當申報屋頂
              層勘驗時,後二者書件得於申領使照時補足。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三)
          附
          表  ┌────┐
          三  │  申報  │
              │  樓層  │
              │勘驗書件│
              └────┘
              ┌────┐
              │收 件 桌│
              │  校對  │←┐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重 │
                收│  │ 新 │
                  │  │ 送 │
                件│  │ 件 │
                  ↓  └──┘
              ┌────┐
              │承 辦 人│
              │審查書表│←┐
              │現場抽查│  │
              └─┬─┬┘  │
                  │  │    │
                  │  │ 退 │
               准 │  │ 回 │
                  │  │ 補 │
               予 │  │ 正 │
                  │  │ 或 │
               備 │  │ 依 │
                  │  │ 規 │
               查 │  │ 處 │
                  │  │ 分 │
                  │  │    │
                  ↓  └──┘
              ┌─────┐
              │承造人領回│
              │執照其餘書│
              │表歸檔    │
              └─────┘
  (五)處理時限:
        申報人書件齊全親會承辦人審查(或現場勘驗),符合規定三日
        內即可准予備查並發回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