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開工
(一)法令依據:建築法第五十四條: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申報開工,起造人因故不能於前項期限
內開工時,應敘明原因申請展期,但展期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
執照作廢。
(二)申請應備書件(營造業須先辦妥出入登記)如下:
1.開工報告書五份。
2.執照正本(查明領照後六個內開工或展期)。
3.申報施工勘驗專業工程技師、監造建築師及營造廠技師之簽證
負責表(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專業工程技師簽證,惟以山坡
地開發申請建照者,必須另附相關專業工程技師簽證)。
4.消防會審單(經消防隊審核)、結構計算書圖(經結構技師簽
證)、另一百人以上或五百人以上建物須附污排水系統處理計
畫書(經專業技師、設計建築師簽證並經水利課審核),與經
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簽證報備之圖說(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
。
5.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查報表乙份。
6.施工計畫書及圖說二份(配置圖、現況圖、一樓平面圖、安全
圍籬、支撐施工鷹架圖等之相關資料)。
7.營造業納稅證明影本(最近二個月內)。
8.勞安人員之證書及勞保單影本。
9.營建工程棄土資料調查表。
(三)處理程序:
1.開工報告書送收件桌校對營造廠有關證件(最近二個月內納稅
證明卡、營造業出入登記異動資料,主任技師簽章及印鑑)後
連同執照正本、勘驗簽證表、查報表、施工計畫書圖等予以收
存檔案室,俟申辦單位繼續辦理時,再抽調交承辦人審理。
2.審查:
(1)執照是否逾期。
(2)申領建照時列管事項查對。
(3)開工報告書、勘驗簽證表、查報表及施工計畫書圖是否與原
檔案資料相符,列管事項是否辦理齊全。
(4)施工計畫圖審查後准予備查,副本乙份存工地、正本存入檔
案,開工報告經准予備查後,始得申報放樣勘驗。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一)
附
表 ┌────┐
一 │ 申報 │
│開工書件│
└─┬──┘
│
↓
┌────┐
│收 件 桌│
│ 校對 │←┐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重 │
收│ │ 新 │
│ │ 申 │
件│ │ 請 │
↓ └──┘
┌────┐
│收 存│
│檔 案│
└─┬──┘
↓
┌────┐
│調 檔│
└─┬──┘
↓
┌────┐
│承 辦 人│
│審 查│←┐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複 │
備│ │ 審 │
│ │ │
查│ │ │
↓ └──┘
┌────┐
│歸 檔│
└────┘
(五)處理時限:
申請人書件齊全親會承辦人審查,符合規定者三日內即可准予備
查並發回建照。
備註:建築法第五十四條所稱「開工」標準,參照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
第二十六條釋示:係指起造人會同承造人、監造人依建築法規定
向該管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開工,並在現地實施拆除原有房屋、整
地、挖地、打椿、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
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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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築物施工中之放樣勘驗
(一)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
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
時勘驗之。
2.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
各施工階段辦理(一)放樣勘驗(二)基礎勘驗(三)配筋勘
驗(各樓層及屋頂)(四)鋼骨鋼筋勘驗(五)屋架勘驗;申
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鑑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
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
(二)申請應備書件:
1.勘驗報告書乙份。
2.建造執照正本。
3.營造廠技師、監造建築師簽證負責表乙份(供公眾使用建物,
另須專業技師簽證)。
4.棄土報備書(無廢棄土者免附)。
5.鄰房鑑定報告(六層以上或具地下室之建築物)。
(三)處理程序:
1.勘驗報告書及執照正本簽證負責表,送收件桌校對主任技師是
否相符後收件。
2.審查: (1)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是否逾期 (2)棄土處理報
備書及附件。
3.現場勘查。
4.勘驗結果與規定不符者罰鍰,相符則准予備查(執照由承造人
領回,其餘書表歸檔)。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二)
附
表 ┌────┐
二 │ 申報 │
│放樣書件│
└─┬──┘
│
↓
┌────┐
│收 件 桌│
│ 校對 │←┐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重 │
收│ │ 新 │
│ │ 送 │
件│ │ 件 │
↓ └──┘
┌────┐
│承 辦 人│
│審查書表│←┐
│排定時間│ │
│現場勘查│ │
└─┬─┬┘ │
│ │ │
准│ │ 依 │
予│ │ 規 │
備│ │ 處 │
查│ │ 分 │
│ │ │
↓ └──┘
┌────┐
│造人領回│
│照其餘書│
│歸檔 │
└────┘
(五)處理時限:
申報人書件齊全親會承辦人現場勘驗(七天內辦理),符合規定
後准予備查並發回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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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樓層勘驗
(一)法令依據:
1.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份,應由直轄市、
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
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
時勘驗之。
2.臺灣省建築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依
各施工階段辦理(一)放樣勘驗(二)基礎勘驗(三)配筋勘
驗(各樓層及屋頂)(四)鋼骨鋼筋勘驗(五)屋架勘驗;申
報勘驗之文件應經承造人會同鑑造人查核簽章後於該階段工程
施工前,送達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次日方得繼續施工。
(二)申請應備書件:
1.勘驗報告書乙份。
2.建造執照正本。
3.供公眾使用建物,須檢附經營造技師、監造人及專業技師簽章
之簽證表乙份(非供公眾使用建物免附)。
4.工地材料品質均應內政部頒佈之鋼筋、鋼骨「無輻射污染證明
書之開立說明」暨「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
要點」辦理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備註)。
5.混凝土試體抗壓報告:自前層灌注混凝土日起,至本層申報勘
驗日止,最少須滿十四日,且十四至二十日內須檢附本報告。
惟若採特殊工法(或鋼結構者、或不拆模者),應由建築師或
結構技師預先於施工計劃書中述明最小勘驗間期,並檢討安全
無虞者,可不受此限。
(三)處理程序:
1.勘驗報告書、簽證表、及執照正本送收件桌校對,前後程序是
否相符後收件。
2.審查: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是否逾期,相關書件是否符合規定
。
3.現場勘驗:申報勘驗後隨時派員抽查。
4.審查結果不符規定者依規處分,相符則准予備查(執照由承造
人領回,其餘書件歸檔)。
備註:申報勘驗時檢附當樓層之無輻射污染證明及前一樓層之混
凝土品質保證書、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單。當申報屋頂
層勘驗時,後二者書件得於申領使照時補足。
(四)作業流程:(如附表三)
附
表 ┌────┐
三 │ 申報 │
│ 樓層 │
│勘驗書件│
└────┘
┌────┐
│收 件 桌│
│ 校對 │←┐
└─┬─┬┘ │
│ │ 退 │
准│ │ 回 │
│ │ 補 │
予│ │ 正 │
│ │ 重 │
收│ │ 新 │
│ │ 送 │
件│ │ 件 │
↓ └──┘
┌────┐
│承 辦 人│
│審查書表│←┐
│現場抽查│ │
└─┬─┬┘ │
│ │ │
│ │ 退 │
准 │ │ 回 │
│ │ 補 │
予 │ │ 正 │
│ │ 或 │
備 │ │ 依 │
│ │ 規 │
查 │ │ 處 │
│ │ 分 │
│ │ │
↓ └──┘
┌─────┐
│承造人領回│
│執照其餘書│
│表歸檔 │
└─────┘
(五)處理時限:
申報人書件齊全親會承辦人審查(或現場勘驗),符合規定三日
內即可准予備查並發回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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