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鋼骨、鋼架造建築物申請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本市鋼骨、鋼架造建築物公共安
  全、防止違規使用及違章建築情事,特訂定本原則。
二、鋼骨、鋼架造建築物除供工廠使用及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辦理。
三、鋼骨、鋼架造建築物,地面層樓層高度或簷高不得超過四點二公尺,
  其他樓層高度不得高過三點六公尺。但建築物因特殊用途、設備、構造
  等需要,其高度由起造人、設計人切結及簽證負責,經本府工務局核准
  者不在此限。
四、建築物應依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六十九條規定,認定為防火建
  築物或防火構造。
五、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者,除鄰接建築線、現有巷道外,
  建築物應自基地各側境界線(後側及兩側)全部退縮淨寬二點五公尺以
  上之空地為防火間隔。
六、防火建築物及防火構造物主要構造之柱、樑、牆、樓地板及屋頂之防
  火時效應符合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條之規定。
七、鋼骨、鋼架造建築物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防火材料證明文件。
  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提出防火材料出廠證明文件,並得拼案變更設計
  原防火材料。
八、申請使用執照時,竣工圖說應註明防火材料,並按圖施工完竣後,始
  得核發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