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辦理技師執業登記房屋證明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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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專業技師申請執業執照設立技師
    事務所需要,核發建築物使用用途之證明,達簡政便民及符合公共安
    全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核發執業登記房屋證明之申請人應符合技師法第一條規
    定,並檢具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技師證書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
  (四)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五)門牌整編證明。
  (六)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切結書。
三、利用建築法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公布前或當地實施建築管理前
    建造完成之合法房屋申請技師執業登記,除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仍應憑
    建築物使用執照辦理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得憑建築物使用執照
    或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
  (一)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築物登記證明。
  (二)戶口遷入證明。
  (三)完納房屋稅捐證明。
  (四)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四、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除國民住宅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
    規定辦理及符合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之建築物,仍應憑用途相符之
    使用執照辦理技師執業登記外,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不違反都市
    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且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規定者,得准予辦
    理技師執業登記:
  (一)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使用分類,
        作為同組之其他項目使用者。
  (二)房屋使用執照用途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之使用分類,
        為其他類組使用,係屬有關項目免檢討之範圍者。
五、依本要點申請技師執業登記房屋證明,腐偶區分所有權人整層面積申
    請,並應於登記證上註明「依臺中市建築物辦理技師執業登記房屋證
    明作業要點辦理」及各樓層使用之面積。
六、依本要點申請技師執業登記之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依建築法第
    七十七條之規定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構造及設備安全,並應檢附建
    築物未妨礙防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之切結書。
七、本要點相關書表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訂定。
八、本要點自奉核之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簽奉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