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工程書圖封圖作業注意事項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5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落實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
  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提高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之查核項目第十一項「地質鑽
  探報告書」、第十二項「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之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
  明書」,僅查核「有」、「無」檢附。
三、第二點規定之圖說除地質鑽探報告書、結構詳圖、結構計算書、說明
  書等書圖外,每張書圖應加蓋「臺中市
  政府工務局建造管理課建築執照章」、「第    張密封
  圖,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
  ;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並編訂頁碼及加蓋建
  築師及承辦人員騎縫章。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核准前,圖袋應經建築師簽名並蓋章後由承辦人
  會章密封之,密封圖袋上應填具袋內書圖內容及張數。
四、密封圖袋應經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承辦人核章、設計人或監造人
  等簽名及蓋章後,始得開啟。密封之建築物工程圖樣由本局承辦人於開
  啟封條時填具執照號碼。
五、第二點規定之書圖,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
  抽查作業要點規定;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並簽
  名及蓋章。
六、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審查項目第十四項至第二十項等
  土地使用管制部分之檢討圖樣張數,以三張以下為原則,其他圖說、文
  件如與其牴觸者,無效。如有遺漏或隱瞞未檢討者,由建築師或建築師
  及專業工業技師自行負完全責任。並填具切結書,如附表。
七、建築師、專業工業技師每年度應親自至本局辦理執業出入登記,並得
  委託專人辦理建築許可相關行政業務,被委託人至本局辦理建築許可業
  務時應攜帶建築師公會核發之識別證。
八、本注意事項自九十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表:
    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切結書
起造人:
建築基地地號:臺中市    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
1.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由主管建築機關
  審查之規定項目,即「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中之
  第十四項:農業區內申請建築時其申請人身分符合規定。
  第十五項:非都市土地申請建築時其申請人身分、土地編定及地目符合
            規定。
  第十六項:套繪圖查核結果基地無違反規定重複建築使用。
  第十七項:基地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第十八項:基地符合禁限建規定。
  第十九項: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之指導或特別規定。
  第二十項:建築物用途。
  均已檢討於編號  號等  張圖說內,並符合相關規定。
2.本案有關前項(第十四項至第二十項)檢討以編號
  圖說為準,其他圖說、文件如與其牴觸者,無效。如有遺漏或隱瞞未檢
  討者,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自行負完全責任。特此切結。
    此    致
臺中市政府工務局
   設計建築師(切結人):           (簽名及蓋章)
 專業工業技師(切結人):           (簽名及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