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為執行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管理,在未定訂管理條例前
特定本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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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面式招牌廣告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正面式招牌廣告物距地面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且不得低於騎樓
下面樑底緣,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同一棟建築物各樓層正面式招牌廣告物,以設於同一水平或垂直
位置,並以美觀、整齊,安全為原則。
(三)建築物各樓層所設置之正面式招牌廣告物,不得覆蓋窗戶、消防
避難出入口及其他開口。
(四)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牆面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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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側懸式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側懸式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小於三公尺,且不得
突出建築線一點四公尺。但位於車道或退縮騎樓上方者,其淨距
離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或當地騎樓淨高;上端不得高於建築物簷
口底面或女兒牆。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物之厚度不得大於五十公分。
(三)建築物各樓層所設置之側懸式招牌廣告物,應沿柱列(線)單排
集中排列,並以美觀、整齊,安全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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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騎樓招牌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騎樓內側或騎樓版下,得以側懸式或懸吊方式設置招牌廣
告物。
(二)建築物騎樓柱面,不得設置有廣告性質之材質,文字或圖案。懸
吊型招牌廣告物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三公尺或低於騎樓
下面樑底緣,其厚度不得超過三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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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樹立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空地樹立廣告:在公私有土地及法定空地上設置之樹立廣告物,
其高度超過六公尺者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另申請設置
於騎樓地、都市計劃規定應退縮建築範圍之空地者以不妨礙通行
且有留設二點五公尺以上淨寬者得申請設置,一宗基地並以設置
一處為原則,但法定空地面積大於六百平方公尺者,每超過六百
平方公尺得增設一處。空地樹立最大投影面積以三平方公尺為限
,超過者其全部投影面積並應計入建築面積計算。廣告物高度自
基地面起算不得超過十五公尺。
(二)屋頂樹立廣告臨接建築線部分應自女兒牆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設
置;臨接境界線部分廣告物長度不得超過女兒牆總長度(扣除臨
接建築線部分)長度的二分之一。圍閉投影面積與建築物屋頂突
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得超過建築面積的四分之一,且不得佔
用屋頂避難平臺。廣告物高度自屋頂版面起算不得超過九公尺,
並自屋頂版挑空二公尺以上設置。
(三)在屋頂設置之樹立廣告物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及防火避難。
(四)在屋頂設置之樹立廣告物高度自地面起算超過二十公尺者,應依
規定裝設安全避雷設施,高度超過四十五公尺者應設置航空障礙
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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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材質,應注意安全性,其照明方式採外架
照明者,燈具不得突出建築線二公尺,下端距地面淨距離不得低於四
點六公尺,用電裝置設備應符合「屋內線路裝置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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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夜間照明及燈光投射容許照度,不得妨礙
居住安寧及舒適;設置於住宅區三樓以上者,禁止以閃爍式霓虹燈或
閃光燈等方式照明。但建築物臨接寬度在三十公尺以上道路,於屋頂
設置樹立廣告物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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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市主管建築機關,得將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設置申請委託本
府認可之民間專業團體審查,並應訂定契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
任。
前項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對於已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發現違
反規定情事或有危險之虞者,應報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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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設置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設置許可申請書。
(二)設計圖及說明。
(三)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四)屬公寓大廈組織者,檢附經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文件。
(五)都市設計審查審定書(應經都市設計審議地區檢附)。
(六)建築線指定(空地上申請設置樹立廣告達申請雜項執照標準者檢
附)。
(七)位於公共設施預定地者應另檢附切結書切結將來政府開闢公設時
應無償拆除。
(八)廣告物內容除另有規定得檢附內容切結書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免予
審查外,應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九)廣告塔設於建築物屋頂者應另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證明。
(十)其他經審查團體要求相關文件。
前項第二款設計圖說應載明其內容、長寬高尺寸、與建築物或申請基
地之關係位置、材料、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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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臺中市政府為形塑建築物與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整體風格與和
諧景觀,得依實際情形,對一定街區範圍招牌廣告物及樹立廣告物之
設置訂定規定,並經報請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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