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違規廣告物,維護市容觀瞻,特
設置臺中市政府取締違規廣告物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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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違規廣告物,係指未經本府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核
准擅自張貼、張掛及設置之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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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本府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執行取締作業。
(二)廣告物相關法令及政策之宣導事宜。
(三)審議各廣告物主管單位(機關)所提具之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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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都市發展處技正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發展處使管科科長兼任
,組員十三人,由下列單位(機關)指派主辦業務科(課)長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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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建設處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
(三)本府交通處
(四)本市環保局
(五)本市警察局
(六)各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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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
人均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由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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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各廣告物主管相關權責單位(機關)及任務劃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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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廣告物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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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類 │設置範圍 │主辦單位(機關)│協辦單位(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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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牌廣告│固定於建築│都市發展處 │ │
│ │物外牆或騎│ │ │
│ │樓上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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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立廣告│建築線以內│都市發展處 │ │
│ │空地及屋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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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範圍內│建設處 │警察局 │
│ │(含人行道│ │ │
│ │、天橋及安│ │ │
│ │全島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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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園及河川│建設處 │ │
│ │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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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廣告│道路範圍內│交通處 │ │
│ │號誌桿附著│ │ │
│ │之廣告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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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範圍內│建設處 │ │
│ │燈桿或電桿│ │ │
│ │附著之廣告│ │ │
│ │物 │ │ │
│ ├─────┼────────┼────────┤
│ │懸掛式或張│環保局 │ │
│ │貼式廣告物│ │ │
│ ├─────┼────────┼────────┤
│ │張掛於建築│環保局 │都市發展處 │
│ │物外牆之帆│ │違章建築拆除隊 │
│ │布廣告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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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動廣告│車、船或航│交通局 │ │
│ │空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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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道路範圍內設置非屬本表列廣告物之物品,以路霸聯合取締│
│ 方式共同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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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所有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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