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便利民眾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時,辦理
建築物營業用途及項目核對工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營業用途,係指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依經
濟部訂定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於適用建築物所屬使用類
組及用途。
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審查,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檢附下列正
本、影本或謄本之證明文件及圖說:
(一)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
1.建築物已領有使用執照或開闢公共設施拆除建築物剩餘部份就地整
建證明。
2.營業所在地建築物為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
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後都市計畫公布前之舊有建築物(
未依建築法規定,補辦手續領得使用執照)時,應檢附有關下列證
明文件之一:
(1)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收據。
(2)完納房屋稅捐證明。
(3)戶口遷入證明。
(4)建築物登記證明。
(二)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建築物平面圖說:
1.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申請樓層具二種以上用途,或跨越兩種土地使
用分區以上時,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平面圖。
2.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申請樓層用途有部份列為停車空間、避難室
,應檢附建築物使用執照核准竣工平面圖。
3.建照檔案滅失者,得檢附地籍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測量成
果圖或委請建築師依現場實測繪製比例尺五十分之一或一百分之一
圖說,並於切結書載明標示營業範圍及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
(四)門牌整編證明:門牌經整編之建築物,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書地號與使用執照不同
經分割.重測或需確定營業面積者應檢附。
(六)營利事業登記範圍標示圖:按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
部份」,第一、二優先行業,應於申請設立時併案檢附標示圖,並
於核准設立後依規製作現場標示。
(七)依「台中市事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自治條例」規定檢
附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單。
四、國民住宅應依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申請營利事業登
記,以不違都市計畫法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得適用本暫行作業規定
。
五、建築物未涉及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變更,且符合下列
規定者得逕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
(一)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建築物使用分類,屬同類同
組。
(二)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執行要點」規定建築物使用分類,建築物
第一層變更為D類第五組,F類第三組、G類第二組、G類第三組
,其變更使用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
(三)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G類第二組、第一層變更為G類第三組
;第一、二層變更為D類第五組使用且使用面積合計未達一百五十
平方公尺。
六、建築物原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作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用時,不適
用本作業規定,仍應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建築物用途變更後始得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
七、依第五點規定逕行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或立案登記之建築物,仍應符合
都市計畫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消防法相關規定。
八、使用舊有建築物第二層(含)以上(未經領得使用執照)者,辦理營
利事業登記,應檢附建築師或結構技師或相關技師之結構安全證明書
,簽證結構安全無虞,始得以設立,上述證明應為正本並敘明營業所
在地、地號、面積、開立技師姓名,開業字號、地址並簽章。
九、依本作業規定申請營利事業登記,應以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登記面積辦
理,並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註明依「臺中市營利事業登記建築物用途
審查作業規定」辦理,及各樓層營業之面積、性質等內容。
十、建築物所有權人及使用人應於申請設立時,檢附申請範圍未有妨礙防
火避難設施或構造設備之切結證明,並依法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合法使
用及構造設備安全。
十一、營業範圍不得佔用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自用儲
藏室及其他公共設施。
十二、本作業規定相關書表,由本府工務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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