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縣轄公共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
濟發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特設置臺中縣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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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推動事項。
(二)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協調事項。
(三)其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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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工務局長兼任;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本府財政局局長。
(三)本府教育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農業局局長。
(六)本府社會局局長。
(七)本府地政局局長。
(八)本府勞工局局長。
(九)本府計畫室主任。
(十)本府主計室主任。
(十一)本縣衛生局局長。
(十二)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三)本縣交通旅遊局局長。
(十四)本縣文化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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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課課長兼任之,協助
召集人綜理小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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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視事務需要不定期開會。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
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主持會
議時,應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
出席。但必要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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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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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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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並依本府規定程序僱
用約聘僱人員及單工若干人,協助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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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執行過程需進行內部整合與外部協調,由
本府工務局擔任幕僚作業單位,並由本府計畫室彙整列管案件定期提
報本小組,以有效發揮協調列管整合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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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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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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