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公共工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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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縣轄各項公共工程之品質,成立
    公共工程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訂(修)定工程品質管理制度、組織系統及相關執行計畫。
  (二)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
  (三)進行縣轄各級單位人員之品管訓練計畫,辦理各級工程人員調訓
        事宜。
  (四)辦理工程品質提昇有關事宜,督導其他有關施工品質管理事項。
    有關執行前項任務之作業規定另定之。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工務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本府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教育局國民教育課課長。
  (二)本府建設局城鄉計畫課課長。
  (三)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課課長。
  (四)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課課長。
  (五)本府農業局水土保持課課長。
  (六)本府地政局重劃課課長。
  (七)本府秘書室庶務課課長。
  (八)本府計畫室管考課課長。
  (九)本府主計室審核課課長。
  (十)本縣環境保護局廢棄物處理工程課課長。
  (十一)本縣交通旅遊局觀光課課長。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公共工程課課長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小組業務,並置幹事二人至三人,由本府具工程專長之技
    士兼任,負責辦理小組幕僚業務。

五、本小組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得隨時召集之。會議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持,副召集
    人亦不能主持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會議得邀請有關機
    關或人員列席。

六、本小組必要時得委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或參與工程品質查核及考
    評。

七、本小組成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
    席費。

八、本小組得視需要,依本府規定程序僱用約聘僱人員及單工若干人,協
    助辦理相關業務。

九、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