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3日

所有條文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本基金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義務機關(構)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繳
      納之差額補助費。
  二、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
      礙者必須購置、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
      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本府對於本基金各項補助應定期辦理評鑑,並加強監督考核,評估成效
  ;各項補助項目用途與核定項目不符者,本府應令其限期改善,逾期未
  改善者,追回補助經費。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專款專用,其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決算
  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本基金廢止時,其賸餘存益悉數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