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持勞工基本
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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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有
下列條件之一致生活困難者:
1.因景氣因素影響事業單位訂單減少致營運困難,勞雇雙方協
商每月減少工時,且實施無薪休假達三個月以上,勞工因工
資減少,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2.遭雇主積欠工資六個月以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
3.勞工任職事業單位六個月以上,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
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或第二十條規定而離職。
4.雇主未替員工加保就業保險,且勞工任職該事業單位六個月
以上,勞工因非自願性離職且無法領取失業給付者。
5.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
運困難,並依勞動部訂定之「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
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實施無薪休假三個月以上而與勞工終
止契約者。
6.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
運困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三個月以上,經
本局輔導未能獲取政府各部門機關相關資源協助(如安心就
業、充電再出發計畫等)且有生活困難情形者。
(二)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
受前款補助要件之限制。
(三)本要點應自終止勞動契約確定之日起(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六
目需於實施協商減少工時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
受理。
〔立法理由〕 一、因應疫情所需,刪除「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者,不得領取本要
點補助規定」,如符合本要點資格者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領取失業
給付仍有生活困難情形,亦可向本局請領非自願性失業生活補助。
二、因應疫情所需,修訂第二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規定「由原任職事
業單位一年以上」調整為「任職事業單位六個月以上」。
三、因應疫情所需,增加補助對象針對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而無相關資
源協助,致生活困難之勞工提供資源協助,增加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
規定「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致業務緊縮營運
困難,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無薪假)三個月以上,經本局輔導未
能獲取政府各部門機關相關資源協助(如安心就業、充電再出發計畫
等)且有生活困難情形者。」,並增加該目受理期限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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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除外)。但勞資
雙方就勞動法令應給付事項無爭議者,申請人應檢附切結書及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免附非自願離職證明
書)。
(三)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國稅局財產歸戶清單。
(四)未投保勞工保險者需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
(五)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證明。
(六)如係因事業單位實施無薪假者,需附勞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同
意書或協議書(需蓋事業單位大小章)。
(七)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九)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除上述各款文件,應另檢附子女當學期就
學證明(如繳費收據、在學證明等)。
〔立法理由〕 因應要點增加二點第一款第六目補助對象,增加申請應檢附文件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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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
1.生活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人每次補助一個月基本工
資額,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每人每年最
長以領取二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2.子女就學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五目情形,且經
評估生活困難,其子女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就讀國內國小
至大專院校具正式學籍者,國小、國中每人補助五千元,高
中以上每人補助八千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所稱正式學
籍不包括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
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
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生等。
(二)協商減少工時生活困難補助:符合本要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六目
情形,且經評估生活困難,每人每次補助三千元,每人以請領
一次為限。
(三)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四)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之。
(五)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
女就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子女就學補助或本局勞
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之訴訟期間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要
點之生活補助;如已請領中央部會或其他政府同性質補助者,
不予補助。
〔立法理由〕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武漢肺炎)疫情,針對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而無相
關資源協助,致生活困難之勞工提供資源協助,降低本次疫情對勞工及其
家庭經濟生活層面影響,後續款號依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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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一
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
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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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本要點本年度預算用罄
或經費不足時,本局得停止受理申請。
〔立法理由〕 增加年度預算用鑿或經費不足時,停止受理申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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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所須書表格式由本局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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