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為協助因遭遇職業災害致死勞工之家屬及因職業
    災害致失能或受傷住院之勞工,減低其災害事件導致之生活及子女就
    學困境,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或在臺中市境內工作之勞工。有下列情形
        之一:
        1.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為輕度以上失能者。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天以上者。
        3.職災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職災期間無工作收
          入致生活困難者。
        4.職災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為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期
          間,且子女就學中。
  (二)本計畫所稱勞工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
        。
  (三)本計畫之失能等級規定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劃分
        為重度、中度、輕度,其標準如下:
        1.重度係指失能等級一至五級。
        2.中度係指失能等級六至十級。
        3.輕度係指失能等級十一至十五級。

三、申請本計畫之慰助及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
  (二)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或在職證明書。(若投保單位為工會者
        ,請加附工會證明書或雇主證明書;無勞工保險者需附上雇主證
        明書以茲證明勞工身分)。
  (三)住院達 5日以上醫療診斷證明書及勞保局核定通知書。
  (四)失能證明書。(勞保局核定失能等級通知書)
  (五)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勞工保險職
        災失能給付核定通知函、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等)
  (六)申請職災勞工子女就學補助,除檢附前款證明外,應再檢附子女
        就學證明(學生證影本或最近一期學校繳費收據影本)
  (七)全戶籍謄本(最近 3個月)正本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八)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如附格式)。
  (九)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金:
        1.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重度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4 萬元整。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中度失能者,發給 3萬元整。
        3.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輕度失能者,發給 2萬元整。
        4.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五天以上,發給 1萬元整。
  (二)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每人每次補助 1個月基本工資額,如經
        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每人每年最長以領取 6個月基
        本工資額為限。
        生活困難評估:
        1.申請者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 90%(含)以上者。
        3.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 114萬元以下者。
  (三)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國中以下每人補助 5,000元,高中
        以上未就業者每人補助 8,000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五、勞工發生重大職業傷害,市長現場慰問致送之慰問金,應於申請前點
    第一款第 1至 3目補助時扣抵之。

六、本計畫之慰助及補助申請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經勞保局認定符合勞工
    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四點第一款第 4目之標準發給住院慰助金後,
    事後經勞保局認定符合失能給付標準,得再申請同款第 1目至第 3目
    失能慰助金。另如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四點之標準發給失能慰助金
    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職業災害認定之日起二年內檢附勞保
    局核定通知書提出慰助金差額申請。

七、除第五點外,同一職業災害曾獲中央及其他政府相關補助金者,不得
    申請之。

八、勞工申請本計畫之慰助及補助金,必要時,本局得派員實地瞭解。

九、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 2人,由律師 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 1
    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
    1 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