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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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承辦單位為臺中縣政
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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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被害人,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
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犯罪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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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辦理性侵害防治業務,得依性侵害被害人申請核發下列項目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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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用。
二、律師費用。
三、訴訟費用。
四、醫療費用。
五、心理復健費用。
前項得申請補助之性侵害被害人,以設籍本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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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生活扶助費用補助依政府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之二倍核發,申
請以一次為限,每案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得延長或縮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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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每案警察及檢察官偵訊律師費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每案律師費用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每案律師諮詢費用最高補助三千元。
四、每案每次撰狀費用最高補助三千元。
前項各款費用重複申請時,最高補助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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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每案最高補助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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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補助因性侵害所須之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
二、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補助三千元,得視實際
情形調整之;項目為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四、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補助項目為:
(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給付標準支付。
(二)依中央健康保險局不給付項目之自付費用。
前項第四款,每人次最高補助三千元,遇特殊狀況得專案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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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
。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補助標準:
(一)個別心理治療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
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二)夫妻或家族治療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
小時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心理治療團體費用,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
時為限,每團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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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
一、緊急生活扶助費,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
護事務者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
及社工員調查報告表(由本府社工員檢附)向本中心申請。
二、律師費用:
(一)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於
接獲判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
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本府轉介之律師得以掛帳方式,於委任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
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補助。
三、訴訟費用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
,於接獲判決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民事起
訴狀影本、判決書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四、醫療費用: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應由責任醫療院所以公文並檢附
申請性侵害被害人醫療費用補助清冊、醫療費用明細表及驗傷
診斷書影本(墮胎者須加附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收據
正本,於被害人離開醫療院所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中心申請補
助。
(二)被害人於非特約醫療院所以自行付費方式就醫時,得於事實發
生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驗傷診斷書影本及
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五、心理復健費用:
(一)由被害人、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於
治療事實結束後三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性侵害
被害人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驗傷診斷書或精神科醫師鑑定書
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由本府轉介之心理治療師得以掛帳方式,於治療事實結束後三
個月內檢附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性侵害被害人心理復健紀
錄摘要表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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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之項目係繼續性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停
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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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除依法追回補助款外,並得追究其一
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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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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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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