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避免物資浪費、促進食物銀行健全發展,建構
完善的社會安全網,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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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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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受助戶 :指經濟弱勢、遭受急難或災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水準者。
二、實物給付:指以非現金發放方式,提供受助者生活所需之食物或物資
。
三、食物銀行:指以非營利方式,募集食物或物資,提供受助戶生活所需
食物或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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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得視實際需要及財力,自行設置或委託公益性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受託團體)設置實體食物銀行,以實物給付服務方式辦理社會
救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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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應積極協助受託團體取得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之空間。
社會局應編列預算,提供受託團體辦理食物銀行所需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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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戶之資格、優先順序、接受實物給付之期間及相關事項,由社會局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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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應辦理受助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業務。
社會局得委託本市各區公所或受託團體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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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應建立受助戶名冊,並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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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得自行設置實體食物銀行辦理社會救助事項。
社會局得提供受助戶名單及其他必要之協助予前項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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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對於捐贈實體食物銀行物資或辦理實體食物銀行相關事項,有重要
貢獻者,得予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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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四條設置之實體食物銀行,得將有餘物資提供民間團體自行辦理之食
物銀行或其他從事相關公益活動之社會福利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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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實體食物銀行之團體募集物資或接受私人、團體捐贈物資,應妥善管
理及運用,並公開徵信。
前項團體募集物資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公益勸募條例之規
定;前項之私人、團體捐贈物資,得依相關稅法規定減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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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應採取適當方式,協助實體食物銀行辦理實物給付物資
之衛生、安全及品質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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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每學期得定期舉辦食物銀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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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得視本市農產品產銷情形進行調節性收購,提供社會局
作為辦理實體食物銀行所需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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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得鼓勵及協助食品業者,捐贈物資予實體食物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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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發生時,受託團體應依社會局指示立即提供實體食物銀行之物資參與
救助。
救災物資有賸餘時,社會局得將其轉贈實體食物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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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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