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公務員服務法。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四)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五)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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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應恪守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優質本
局暨所屬機關組織文化。
(二)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廉潔自持、公正無私
,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
法推動各項任務。
(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
,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之不
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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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暨所屬機關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四)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
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等履約階段或驗收階段為不
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而圖利廠
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不法利益。
(五)不得為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而未依規定辦理、或
為不實之抽(查)驗、稽核等行為。
(六)不得為圖利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而訂(修)定違反法
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等行為。
(七)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替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
送件等行為。
(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托嬰中心、養護機構與其他
相類職務有利害關係之行為。
(九)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十)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物或
其他不正利益。
(十一)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
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
。
(十二)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任何
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提供車
輛代步接送本人或親屬。
(十四)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或受本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經營
之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五)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行
為,而圖本人或其親屬之不正利益。
(十六)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
弈之行為。
(十七)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
所。
(十八)不得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
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九)不得藉機要求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對主管推薦人事
陞遷或職務調動等情事。
(二十)其他有關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
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或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有任何公務外金錢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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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
司法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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