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高服務品質,有效管理臨時人員
,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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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臨時人員係指在年度預算編列經費及以工程管理費或其
他相關經費支付之定期僱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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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臨時人員應年滿十八歲以上、六十歲以下,身心健康,足以勝任所指
派之工作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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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僱用程序:
(一)臨時人員之僱用計畫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二)各單位臨時人員於新僱、停僱及解僱前應簽會會計室、行政室、
政風室及人事室,奉准後並由行政室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
險之加、退保事宜。
(三)臨時人員每半年簽約一次,每次僱用期限不超過半年,期限屆滿
,經考核不予續僱者即停止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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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僱用管理:
(一)新僱用之臨時人員應填具履歷表一份送行政室,以建立基本資料
。
(二)臨時人員之工作時間及上、下班依其工作性質配合業務需要辦理
,惟展場、櫃台人員每日以八小時,每月二十六日為限,其餘均
以每日八小時,每月二十二日為限。
(三)凡遲到早退累計五次,應扣除一日工資;曠職以時計算,累積滿
八小時以一日計,其因而影響工作或曠職達三日者應立即解僱。
(四)每次僱用期間內請事、病假累積達十五日者即行解僱。
(五)各單位臨時人員應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以資遵行。
(六)臨時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與否依台中市政府九十三年九月十日府
行庶字第0九三0一三八三三三四號函之核定辦理。
(七)臨時人員在本局繼續服務滿一年者,第二年起,每年給慰勞假七
日;服務滿三年,第四年起,每年給慰勞假十四日,當年度慰勞
假應全部休畢,不適用任何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之規定,
因業務需要調整單位工作,年資未中斷者,其年資應予併計。
(八)其他給假(不扣薪)
1.因結婚者,給婚假七日。
2.因分娩者,給分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
流產假四十二日者;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
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3.父母、配偶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均給喪假七日;喪假得依習
俗於百日內分次請畢。
4.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或政府舉辦之考試或依法應徵短期兵役召
集者給予公假。
5.因公受傷者,給公傷假不受一個月之限制,但契約期滿尚未痊
癒,仍應依約辦理。
(九)臨時人員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核
准,辦妥請假手續後始得離開服務單位。
(十)各單位主管應定期考核所屬臨時人員之工作勤惰及品德操守,作
為解雇、停僱或不續僱之依據。臨時人員考核相關辦法由行政室
另訂之。
(十一)各單位臨時人員有工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
終止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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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僱用工資:
(一)臨時人員僱用之工資,係按日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之日停
支。
(二)僱用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各僱用單位編列,其標準依據本府
主計室編印之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與業務單位之業務性質辦
理。
(三)對臨時人員工作指派應與其支薪相當,並不得以外勤(技術工、
駕駛)人員指派擔任內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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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經核定陳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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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臺中市政府臨時雇工僱用及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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