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推展客家學術文化活動作業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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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弘揚客家文化,推廣
    客家語言、學術、藝文及民俗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
  (一)客家語言推廣活動。
  (二)客家文化推廣活動。
  (三)客家學術調查研究。
  (四)客家學術研討、研習活動。
  (五)客家歌謠研習。
  (六)客家民俗或其他文化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一般性補助:本市立案團體或會址設立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之
        民間客家、社會、學術、文化及文藝團體。
  (二)專案性補助:受本會委託協助辦理客家文化活動之機關、團體或
        個人。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各級學校、政府
        立案之國內大學校院及經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認定之客語薪傳師。
        (客語薪傳師補助金額及規定另訂)。

四、補助金額:
  (一)一般性補助,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並不得超過該
        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
  (二)專案性補助,就本會主辦之年度客家文化系列活動,受委託協助
        辦理之各項活動內容審度補助金額。
  (三)教育推廣性補助,為鼓勵教育機構及客語薪傳師投入客家語言傳
        承及文化紮根之工作,凡本市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及各級學校
        (含社區大學)之申請案及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承工作有重大影響
        者,得視申請計畫辦理內容核定補助金額,不受總經費百分之五
        十之限制。
  (四)對政府立案之國內各大學校院之補助,最高以補助該計畫總經費
        百分之八十為原則。
    接受本會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其合計之補助總金額占計畫總經費半
    數以上,且補助總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
    理採購,並通知本會及其他補助機關依規定辦理監督。

五、補助原則:
    本會對從事客家文化之團體或客家文化研習班之補助,每一年度以不
    超過二次為原則。

六、申請程序:
  (一)申請單位應檢附立案證書影本及組織章程、申請表、計畫書(內
        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活動內容、實施方法、
        預算額度及明細、經費來源、預期效益)及其他說明資料各二份
        (需併送電子檔)於辦理活動一個月前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
        達本會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本會補助項目及金額;同時申請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三)申請單位所送之資料及相關附件,不論是否核准給予補助,原則
        上不予退還。如需退還,申請單位須備詳填地址並貼足郵資之回
        郵信封,或於指定時間內親至本會領回。
  (四)未依規定或期限,提出申請單位,原則上不予受理。但特殊重要
        專案經本會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表件不全者,本會得請申請單位限期補正,未於規定期限內補
        正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七、審查作業:
    由本會承辦單位依本要點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供承辦單
    位主管複審,簽請本會主任委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

八、審查考量原則:
  (一)對傳承客家語言及弘揚客家文化之助益。
  (二)實施計畫內容詳實具體可行之程度。
  (三)對客家學術之影響程度。
  (四)經費運用情形(含經費編列是否覈實嚴謹、自籌款編列是否確實
        及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經費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
  (六)結合運用當地社區資源之動員情形。

九、輔助與考核:
  (一)為求計畫之落實,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施情形及績效,並提供
        必要之輔助與考核。
  (二)計畫相關內容或成果展演,如涉及著作權爭訟,應由申請單位取
        得授權依據,其無法取得或未檢附授權證明者,不予補助。
  (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本會查知者,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
        或撤銷原核准之補助,並追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同時得於二
        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1.檢送之申請資料、活動成果報告書或其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
          不實情事者。
        2.活動內容與原申請計畫不符者。
        3.補助經費未依指定用途支用、經費有虛報浮報者。
        4.未依所申請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法履行者。
        5.拒絕接受輔助或考核者。
        6.未經本會核准,擅自變更計畫者。
        7.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者。

十、撥款及核銷:
  (一)補助款原則上於活動結束後辦理撥付,但補助款額度超過計畫總
        經費二分之一以上者,得由受補助者敘明理由報本會同意後,檢
        附領據送本會先行撥付二分之一或全部金額。
  (二)受補助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最遲應於十二月
        二十日前),檢具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獲補
        助經費項目金額明細表及各項支出憑證,並依稅法及一般公認之
        會計製作方式加裝封面裝訂成冊,向本會辦理核銷結報。如為接
        受二個以上政府機關補助者,除檢附領據、成果報告、實際支用
        經費明細表外,應另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資料,依前開會
        計製作方式送本會憑以撥款。前開補助,如有餘款應一併歸還。
  (三)補助款之所得稅扣款,由受補助之申請單位依規定處理並負責。
  (四)逾期未請款,經本會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請款且無合理原因
        者,撤銷其補助,次年度不得提出新申請案。
  (五)經核准補助之計畫案,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於活動
        舉辦一週前函報本會重新核辦,並以一次為限;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會得撤銷其補助。但屬不可抗力因素者,不在此限。

十一、其他相關規定:
    (一)接受本會之補助者,不得列本會職員擔任有報酬之職務。
    (二)受補助者應擔保其申請計畫及作品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情事,如
          有該等情事,受補助者應自行負責。本會之權益因此遭受損害
          或受有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時,受補助者應對本會負全部賠償
          責任,並返還已支領之補助金,且不得再提出申請案。
    (三)本會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或結束後,以公開方式(如
          :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式向公眾
          提示)發表補助計畫之成果。
    (四)就補助案所提供之相關文件及活動成果報告資料,受補助者應
          與其員工或其他有關之第三人約定,無償授權本會辦理宣導工
          作時之公開發表或利用。
    (五)受補助者應於作品出版、發表及其他活動現場或進行媒體宣傳
          時,依本會指定之「臺中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字樣及呈現
          方式,將本會列為贊助單位。
    (六)其他未規定事項,得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