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政府中庭大廳正門前廣場縣民廣場管理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中庭、大廳、正門前廣場及縣民廣場除
    本府使用外,為善加利用現有空間,在不影響本府使用原則下,其他
    機關、學校、社團等需借用本府上列場地,應於七天前備文向本府相
    關單位申請,並知會本府秘書室庶務課以便登記安排借用事宜,但必
    須經簽請核准後始可借用。

二、使用或借用中庭、大廳、正門前廣場及縣民廣場,本府不收取任何費
    用,但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所需佈置應由使用或借用單位自理,活動結束應將場地清理
        乾淨,恢復原狀。
  (二)本府臨時需使用時,應將原排定時間延後或取消。
  (三)活動期間內發生糾紛或衝突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與本府無關
        ,爾後不再出借該團體。
  (四)本府環境、公物或其他設施應妥為維護,不得黏貼標語、傳單、
        海報、膠帶或打釘子等,倘有破壞或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五)遵守使用或借用時間,不得任意延長,且活動內容必須與申請事
        由相符,內容不得妨害善良風俗。
  (六)上班時間不得妨礙本府員工辦公,例假日除使用或借用場地外,
        不得踰越至其他辦公室或場地,以維護本府辦公大樓之安全。

三、違反本要點規定者,不予借用,已借用者本府得中途停止其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