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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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為管理維護自辦市地重劃地區(以下簡稱重劃區)公共設施,設
  臺中市自辦市地重劃地區管理維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規範其
  收支保管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政局。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訂之特別收入基金。

  本基金應於本市市庫代理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核定重劃區重劃工程費用之百分之五。
  二、本基金孳息。
  三、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費用,應由自辦市地重劃會於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繳交本基
  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費用得經本府核准後,以抵費地抵繳。

  本基金供各繳交重劃區內公共設施管理維護之用,各區專款專用,其運
  用範圍如下:
  一、道路、溝渠、橋樑之加強及改善工程。
  二、雨水、污水下水道設施等改善工程。
  三、人行道、路樹、路燈、號誌、綠化等道路附屬工程。
  四、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設施。
  五、社區環境清潔維護。
  六、本基金管理費用。
  七、其他經本府核定之必要費用。

  本基金各重劃區每年度支出之經費不得超過該重劃區基金總額之百分之
  二十五。

  本基金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無法支應重劃區公共設施管理維護費用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
  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前,本府已核准重劃計畫書之重劃區,不
  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