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土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七、促進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八、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九、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十、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一、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
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
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