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照價收買土地及其改良物補償價款。
  二、區段徵收土地之開發費用。
  三、市地重劃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
  四、民間自辦市地重劃費用。
  五、土地重劃抵費地或區段徵收標(讓)售土地及有償撥用土地所得款
      不足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或區段徵收開發總費用時,其差額之貼補
      。
  六、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前籌備工作及規劃設計必要費用。
  七、促進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發展之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八、已辦竣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建設、管理及維護費用。
  九、本基金管理必要費用。
  十、研究發展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十一、其他辦理平均地權有關業務必要費用。
  前項第五款、第七款至第十款之費用以補助方式辦理;其餘各款以貸款
  方式運用。但第六款於市地重劃區或區段徵收區因故不能實施時得以補
  助方式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至第十款每年度支出之經費合計不得超過本基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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