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區段徵收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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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辦理區段徵收,以建立土地
    儲備制度,並加強新市鎮、新社區之開發建設,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區
    段徵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區段徵收之策劃推動執行事項。
  (二)關於區段徵收範圍及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區段徵收預算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之協調配合事項。
  (五)關於地上物拆遷補償原則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區段徵收土地分配原則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等有關事項。
  (八)關於區段徵收之管制考核事項。
  (九)其他有關區段徵收之研究及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至十三人,由市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副市長為委員兼
    副召集人,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財政處長。
  (三)建設處長。
  (四)都市發展處長。
  (五)民政處長。
  (六)經濟處長。
  (七)地政處長。
  (八)計畫處長。
  (九)主計處長。
  (十)學者專家二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
    會幕僚業務,並置幹事一至三人,均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五、本會下設五組,依本會決議執行下列有關事宜。
  (一)都市計畫組:辦理都市計畫有關事宜。
  (二)工務組:辦理地上物查估,拆遷,工程設計及施工事宜。
  (三)土地組:辦理土地行政及一切區段徵收有關事宜。
  (四)財務組:辦理經費籌措、財務結算等事宜。
  (五)會計組:負責預算編列執行、經費核銷及決算等事宜。

六、本會各組組長一人,組員一至三人,均由相關單位派員兼任。

七、本會必要時得集中辦公,對外行文應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人員均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酌支研究費或出席費。

九、本會區段徵收業務完成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