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各地政事務所執行地籍、地價、
地權、測量、土地登記、地政資訊作業等地政業務之工作績效,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督導考評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通案性、綜合性、經常性業務為主,由
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各相關業務單位派員組成督導小組
,並由地政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分所分梯次
,就各地政事務所業務執行績效,予以實地督導考評。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考評項目以政策性、專案性業務為主,由地政局
各相關業務單位,視業務實際需要,督導考評各地政事務所業務之
執行情形。
前項督導考評結果應記載於督導記錄簿及評分紀錄表,發現缺失事項
,除應當場指正外,另函請其限期改進力各督導受評單位並應將改進
情形函送地政局備查。
三、考評項目由地政局各相關業務單位,配合當年工作計畫執行項目訂定
之。至各項之評分標準,由地政局各相關業務單位另行訂定之。
四、各地政事務所於每年六月底前,應將上年度七月一日至本年度六月三
十日止,依計畫執行之各項工作成果及其他有關之業務資料,予以彙
整,備供定期考評之用。
五、督導考評時間:
(一)定期督導考評:於每年七月間辦理。
(二)不定期督導考評:由地政局各業務單位視其業務實際需要辦理。
六、督導成績評定及獎勵方式:
(一)成績評定:由地政局各業務單位依其所訂各項評分標準評定之成績
合計為總成績。
(二)獎勵方式:考評結果績優之地政事務所,其主辦單位主管及主辦人
員(含績優業務項目之主管及主辦人員),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
標準表」之規定予以獎勵。其餘有關協辦人員則由各該機關依權責
,按上開獎懲標準表降低一級予以獎勵。
七、有關地政局及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記錄簿、督導評分紀錄表、督導缺
失情形暨改進建議表、改進報告表等格式,由地政局訂定之。(如格
式一至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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