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振興路以南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抽籤分配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為辦理振興路以南地區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本地區)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領回抵價地及優先買回土地,特依據區段徵收作業
  補充規定第七點第(四)款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擬定。
    
二、領回抵價地、優先買回土地之申請權人如下:
  (一)領回抵價地之申請權人,係指本地區內原土地所有權人經臺中市
    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核定發給抵價地者。
  (二)優先買回土地之申請權人,係指本地區內符合下列條件之原土地
    所有權人:
        1.已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具優先買回土地之權利,並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申請優
        先買回土地者。
        2.補償地價已依法辦理提存,並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優先買回土地
        者。
三、抵價地總地價本地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私有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五十(即申領抵價地總面積+優先買回土地總面積),以規劃整理後
  預計抵價地位置之評定區段徵收後單位地價計算其總地價。
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該所有權人被徵收土地
    應領補償地價÷區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預計抵價地總地價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面積=式÷該土地評定之單位地價。
五、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權利價值市政府應對各街廓視實際情形規劃一個或
  數個分配區塊。各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應載
  明於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分配區塊最小分
    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其小於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
    價值者,應於市政府規定之期間內自行合併,並檢附申請書及證明申
    請合併分配;無法自行合併者,得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市政府協調,市
    政府協調後仍未能達成合併協議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市政府協調者
    ,依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二)上開合併分配抵價地之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
    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萬表示為原則,分子之計算如有小
    數,採四捨五入;如總計之權利範圍不等於一時,由市政府調整配賦
    之。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
    權利價值者,仍得就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與他人申請合併分配。
  (四)市政府應提供下列資料,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之參
    考:
        1.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計算至個位數
        ,以下四捨五入)。
        2.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載明各街廓之分配區塊及配地進行方向
        、土地使用分區、評定之單位地價、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之權
        利價值、總面積及其總權利價值等資料)。
        3.合併分配申請書表及申請須知。
七、通知抽籤及分配土地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最小
  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皆列為一抽
  籤戶,由市政府通知其於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領回抵價地之分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
    分配區塊之方式辦理。
  (二)單獨分配者,由原土地所有權人提出本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
    參加抽籤(法人,由其代表人提出法人登記證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參加);因故不能親自參加抽籤者,得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委託
    人之印鑑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抽籤。原土地所有權人
    死亡者,應由全體繼承人公推其中一人為代表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參加抽籤,該抽籤
    結果,其他繼承人無論出席與否均不得異議。
  (三)合併分配者,應由該申請合併分配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公推其中
    一人為代表,提出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參加抽籤。如代表人因故
    不能親自參加抽籤者,得由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
    託書、代表人之印鑑證明、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為抽籤。
  (四)各抽籤戶應依市政府通知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抽出順
    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順序籤
    及土地分配抽籤結果應予公布。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抽出順序籤,以確定各抽籤戶抽土地分
        配籤之順序,抽順序籤之順序係依各抽籤戶代表人之歸戶號(由
        少至多)排定之。
        2.土地分配籤-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確定之順序抽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各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五)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無論是
    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當眾代為抽出決定,抽籤戶不得
    異議。
九、分配方法
  (一)市政府依土地分配籤確定之順序,視作業需要,分梯次通知各抽
    籤戶檢附前點第、款規定文件,按順序分配土地。抽籤戶選擇分配區
    塊土地,應按該分配區塊之配地進行方向依序選定;每一分配戶自進
    入配地區選擇分配土地至登錄區登記分配結果,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
    。順序之抽籤戶選擇確定後,後順序之抽籤戶僅得就剩餘之土地選擇
    分配。
  (二)抽籤戶得依其權利價值,分開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區塊。但其於
    各該選擇分配區塊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各該分配區塊最
    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三)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及位次經審核確定後,應即由市政府作業人
    員當場依抽籤戶應領回之權利價值,除以選擇分配區塊評定單位地價
    ,計算其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
  (四)抽籤戶於分配土地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時,由次一順序抽籤戶繼續
    分配,到場之抽籤戶不得異議。當梯次分配土地未結束前,上述抽籤
    戶到場時,請即通知市政府工作人員予以登記,俟正在分配之抽籤戶
    分配土地確定後,即按到場登記之先後順序分配。分配確定後,未分
    配土地之抽籤戶仍依序繼續分配。惟抽籤戶當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前未
    到場者,應俟全部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由市政府擇期通知就剩餘土
    地選擇分配。抽籤戶仍不參加分配土地者,由市政府就剩餘土地逕為
    分配之。
  (五)尚未分配土地之抽籤戶,就可供分配區塊選擇分配均未能達到最
    小分配面積時,應俟全部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再與他人就分配剩餘
    之抵價地申請合併分配;其申請合併分配、抽籤方法及程序、分配方
    法、調整分配等,依本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十、調整分配
  (一)每一分配區塊最後一次分配,如剩餘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
    下者,該剩餘土地得一併予以增配,並由抽籤戶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
    細則第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繳納差額地價;如該剩餘土地面積
    超過三十平方公尺者,該分配區塊應保留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就
    所剩面積予以分配。但所剩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者,不予分配,該
    抽籤戶改於其他分配區塊分配。抽籤戶於本區塊應配未配面積,應依
    下列方式辦理:
        1.應配未配面積已達其他可供分配之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者,
        於其他分配區塊分配。
        2.應配未配面積未達其他可供分配之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者,
        得俟全部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再與他人就分配剩餘之抵價地合
        併分配。
  (二)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土地不足分配其應配之土地面積時,其分配
    後應配未配面積則依前款第1、2目規定辦理。
十一、差額地價之繳納或發給
    (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
      之面積時,應依規定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
      其權利價值換算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
      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因尾數四捨五入所產生之差額地價,不予相互
      找補。
    (二)差額地價經限期繳納而逾期未繳納者,市政府得不囑託該管登
      記機關辦理其領回抵價地之所有權登記。
    (三)前款逾期未繳納差額地價者,應由市政府依其應領抵價地之權
      利價值就分配剩餘之抵價地另行逕為分配。
十二、公告、通知及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完畢後,由市政府進行地籍測量,並將土地分配結
      果圖冊於土地所在地區公所及市政府公告三十日,以供閱覽,並通
      知受分配之人。
    (二)公告期滿後,由市政府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
      登記完畢後應通知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三)原土地所有權人分配之土地,經地籍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土地
      分配結果圖冊所載分配面積不符時,應按地籍測量結果釐正該土地
      分配結果圖冊。經釐正面積差距未達0.0五平方公尺者,其地價
      款得免發給或繳納。
十三、釘樁及交接
    (一)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市政府依分配後地籍圖派員前往現場測
      釘各宗地界樁。
    (二)抵價地分配結果登記完畢後,市政府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
      定之時間親自到場或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委託人之印鑑證明、
      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到場接管。
    (三)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之時間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場接管者
      ,視同已接管,應自負保管責任,土地所有權人不得異議。
十四、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由市政府函請所在地警察分局派員協助維護會場秩序。
    (二)參加抽籤配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如
      有違法作弊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抽籤配地之進行者,
      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十五、優先買回土地之分配
    (一)優先買回土地,應俟抵價地分配完竣後,就其剩餘部份土地依
      本要點之作業程序與方法辦理。優先買回土地地價按平均地權條例
      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附件計算之。
    (二)辦理優先買回土地分配時,如因第十點第(一)款之增配情形
      致所規劃之抵價地不足時,得就保留供回收成本之土地予以調整。
十六、要點所需之各項書、表及圖說,由市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