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示範林場專案放領土地追蹤管理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追蹤管理經專案放領之示範林場
    土地濫建、濫葬及超限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案放領土地經放領後,本府農業局應指導承領人完成造林及實施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依承領規約限期完成。

三、對完成造林及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放領土地,本府農業局應適
    時實施檢查,其有未依規定實施或實施不合標準者,應依「山坡地保
    育利用條例」相關規定處罰並通知限期改正。

四、經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本府農業局應通知本府地政局依規
    定撤銷承領人之承領權。

五、放領土地之護管區域及巡邏路線由本府農業局負責規劃,並制止濫建
    、濫葬及超限利用。

六、本府農業局接獲查報通知後,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及有關規定處
    理並通知本府地政局,如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應移送各該主管機關或
    單位處理。

七、承領人承領土地超限利用,經本府農業局通知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
    者農業局應通知本府地政局依規定撤銷承領人之承領權。

八、本府地政局接獲本府農業局之通知後,應請當地區公所檢查使用編定
    容許使用之情形,倘有違反者,本府地政局除依區域計畫法及土地使
    用管制規則處理外,並依規定撤銷承領人之承領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