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改進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公告
    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依據內政部八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臺(八
    三)內地字第八三七四九六六號函修正訂頒「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
    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府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應依據內
    政部訂頒「辦理更正公告地價、公告土地現值作業注意事項」及本作
    業須知之規定依序辦理,並應於函文翔實具體敘明錯誤原因、更正理
    由及辦理更正作業之規定依據。

三、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經地政事務所查明屬
    實,應檢具相關資料及附件經逐級核章,陳報本府核定後,公告更正
    。
  (一)宗地地價地號抄錄錯誤或遺漏。
        1.繕造「臺中縣○○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附件一),
          詳填更正原因。
        2.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圖上更正之土地應予著色以
          易識別。
  (二)宗地地價計算錯誤。
        1.繕造「臺中縣○○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附件一),
          詳填更正原因。
        2.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圖上更正之土地應予著色以
          易識別。
        3.更正前、後宗地地價計算清冊。
  (三)地價區段內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1.繕造「臺中縣○○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附件一),
          詳填更正原因。
        2.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圖上更正之土地應予著色以
          易識別。
  (四)依都市計畫圖套繪所劃分之地價區段界線,於地籍分割後,發現
        該區段範圍內之地號摘錄錯誤或遺漏。
        1.繕造「臺中縣○○地政事務所地價錯誤更正表」(附件一),
          詳填更正原因。
        2.辦理更正年期原地價區段圖影本,圖上更正之土地應予著色以
          易識別。
        3.相關位置之都市計畫圖影本。
    以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附件各乙式三份。

四、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後有左列情形之一時,經地政事務所查明屬
    實,應檢具相關資料及附件經逐級核章,陳報本府重行提經地價評議
    委員會評定通過,經縣長核定後,陳報內政部備查。
  (一)地價區段範圍劃分錯誤。
        1.編造「臺中縣○○鄉(鎮、市)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
          評議表」(附件二之一–二之三)。
        2.編造「臺中縣○○鄉(鎮、市)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
          評議表附表」(附件二之四)。
        3.辦理更正之當年期更正前地價區段圖(影本)及更正後地價區
          段圖。
  (二)區段地價計算錯誤
        1.編造「臺中縣○○鄉(鎮、市)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
          評議表」(附件二之一–二之三)。
        2.編造「臺中縣○○鄉(鎮、市)平均地權土地地價、現值更正
          評議表附表」(附件二之四)。
        3.辦理更正之當年期更正前地價區段圖(影本),並於擬更正區
          段地價下方加註應更正之區段地價;若更正之區段地價係屬公
          共設施保留地地價區段,應一併檢附「公共設施保留地區段地
          價計算表」(附件二之五)。
    以上應檢附之相關資料及附件正本各乙式五份,影本各乙式十五份。
    前(一)、(二)項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通過陳報內政部備查後,
    地政事務所應即依據評議結果,繕造「臺中縣○○地政事務所地價錯
    誤更正表」(附件一)乙式三份,函報本府核定後,再行公告更正。

五、公告地價之更正,以最近一次規定地價年期為原則;其原規定地價年
    期之公告地價錯誤,地政事務所應覈實查明後依第三、四點規定辦理
    。

六、公告地價經公告更正後,地政事務所應即按原公告地價時之申報地價
    與原公告地價之比率核定各該土地更正公告地價後之申報地價並釐正
    有關公告地價表、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
    。

七、公告土地現值之更正,以當年期為原則;其以往年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如有錯誤時,地政事務所應竅實查明後依第三、四點規定辦理。

八、公告土地現值經公告更正後,地政事務所應即釐正有關公告土地現值
    表、冊籍、電腦檔並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九、公告地價或土地現值公告更正後,有關作業之失職人員,地政事務所
    應視錯誤情節輕重,確實查明責任議處,陳報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