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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
    區段徵收地區(以下簡稱本區)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法領回抵價地,特
    依據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第七點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
    規定者,適用區段徵收作業補充規定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領回抵價地之對象
    領回抵價地之對象,係指原土地所有權人經本府核定發給抵價地者。

三、預計抵價地總面積及地價
    本區預計抵價地總面積,為徵收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四二‧0一,以規
    劃整理後扣除保留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外之可建築土地,經評定區段
    徵收後之平坎舀位地價計算其總地價。

四、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係依其准予發給抵價地之金額與區
    段徵收補償地價總額比例乘以預計抵價地總地價計算其應領之權利價
    值,並依其權利價值除以選擇分配區塊之各該抵價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其計算公式如下: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申請領回抵價地之補償地價
    預計抵價地之總地價×────────────
                           徵收土地補償總地價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面積=
    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之權利價值
    ─────────────────
          該領回土地之評定單位地價

五、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權利價值
    本府應對各待廓視實際需要規劃一個或數個分配區塊。各分配區塊之
    分配面積規定及其所需之權利價值,應詳載於抵價地街廓位置圖說。

六、申請合併分配
  (一)原土地所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如小於所有分配區塊最小分
        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時,應於本府規定之期間內自行洽商其他
        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書;無法自行合
        併者,可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本府協調合併(申請協調合併僅限未
        達所有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者),本府協調後
        仍未能達成合併協議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申請本府協調者,或未依
        通知日期參加協調會者,則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之
        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
  (二)原土地所有權人之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
        權利價值者,仍得就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之一部或全部分別與他
        人申請合併分配。但與他人合併後留供單獨分配之剩餘權利價值
        不得小於所有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
  (三)合併分配申請書內之個人應有權利範圍,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
        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子如有小數,採四捨五入,其總計之權利
        範圍應等於一。
  (四)本府應提供下列資料作為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分配之參考:
        1.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計算表(計算至個位數
          ,以下四捨五入)。
        2.抵價地廓位置圖說:
         (1)擴大大里(草湖地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2)擴大大里(草湖地區)區段徵收抵價地分配區塊位置圖。
         (3)各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及其所需權利價值一覽表。
        3.合併分配申請書及申請須知。

七、通知抽籤及分配土地
    原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權利價值已達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
    值者或申請合併分配經審核通過者,皆列為一抽籤戶,由本府通知,
    依指定日期、時間、地點參加抽籤及分配土地。

八、抽籤方法及程序
  (一)領回低價地之分配,應由原土地所有權人以公開抽籤及自行選擇
        分配區塊方式辦理。
  (二)單獨分配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親自參加
        抽籤(法人則由其代表人提出法人登記證及負責人資格證明文件
        ),因故無法親自參加抽籤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代理人
        應攜帶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原土地所有權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以供查對。原土地所有權人死亡者,應由繼承人共
        推代表一人,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
        半數者之同意書(但其應書,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
        予計算)或遺產分割協議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參加抽籤
        ,該抽籤結果,其他繼承人無論出席與否均不得異議。
  (三)合併分配者,應由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共推代表一人,提出同意書
        、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親自參加抽籤,代表人因故不能
        親自參加抽籤者,可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代理人應攜帶本人身
        分證明文件、印章、委託書及合併申請同意書,以供查對。
  (四)各抽籤戶應依本府通知指定之日期、時間、地點,參加抽籤(順
        序籤及土地分配籤),並由到場抽籤戶推舉二人擔任監籤人員。
        順序籤及土地分配籤抽籤結果應於現場公布。
        1.順序籤:先由各抽籤戶依申領抵價地收件號(即歸戶號)之前
          後順序抽出順序籤,以確定各抽籤戶抽土地分配籤之順序。合
          併分配者以代表人之收件號為歸戶號。
        2.土地分配籤:由各抽籤戶依順序籤確定之順序抽出土地分配籤
          ,以確定各抽籤戶分配土地之順序。
  (五)抽籤戶經唱名三次未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代為抽籤者,視為未
        到場,無論是順序籤或土地分配籤,均由監籤人員當眾代為抽出
        決定,抽籤戶不得異議。

九、分配方法
  (一)本府依土地分配籤確定之順序,得視作業需要區分梯次指定日期
        進行配地,各抽籤戶檢附第八點第二、三款規定文件按順序分配
        土地。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土地應按分配區塊之配地進行方向依
        序選定,先順序之抽籤戶選擇確定後,後順序之抽籤戶僅得就剩
        餘之土地依配地進行方向繼續分配,不得跳配。
  (二)抽籤戶得選擇兩個以上之分配區塊配地。但於各分配區塊攤配之
        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均不得小於該分配區塊最小分配面積所需
        之權利價值。
  (三)抽籤戶選擇分配區塊時,其權利價值不得小於各該分配區塊所需
        權利價值規定,否則應於其他可分配區塊中選擇分配;如均未能
        達到剩餘分配區塊之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時,得改領現金
        補償;或於第一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完竣後二週內自行與他人合併
        申請參與第二次抵價地分配作業;其自行合併不成者,得申請由
        本府協調合併分配。仍合併不成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四條
        第二項之規定按原徵收補償地價領取現金補償。
  (四)抽籤戶如因其申領抵價地總權利價值小於所選擇分配區塊街角地
        第一宗最小分配面積所需權利價值,致無法分配時,應於其他可
        分配區塊中選擇分配,不得保留其配地順位。但無其他分配區塊
        可供選擇分配時,應保留其配地順位並依第五款規定辦理。
  (五)抽籤戶依前款規定保留配地順位者,應於有分配區塊可供選擇分
        配時,立即進行補配,如同時有二人以上需辦理補配,則依原配
        地順序先後辦理分配。如當梯次抽籤戶均完成分配後,保留配地
        順位者皆無其他分配區塊可供選擇分配時,本府應依抽籤戶所選
        擇之分配區塊保留街角地第一宗最小分配面積後,其餘土地依原
        配地方向及配地順序先後分配予各保留配地順位者。
  (六)抽籤戶於分配土地經唱名三次未到場時,由次一順序抽籤戶繼續
        配地。當梯次配地結束前,唱名時未到場之抽籤戶到場時,應即
        向本府工作人員辦理報到,俟正在分配之抽籤戶分配土地確定後
        ,再依原配地順序先後補配土地。如唱名時未到場之抽籤戶與保
        留配地順位之抽籤戶同時需辦理補配,則以原配地順序先後為準
        。未依指定梯次參加分配土地時,應俟所有梯次分配土地結束後
        ,由本府擇期通知,依原抽籤順序,就剩餘土地選擇分配。抽籤
        戶仍不參加分配土地者,由本府就剩餘土地將其全部權利價值逕
        為分配。

十、調整分配
    抽籤戶就其剩餘權利價值全部選擇於某分配區塊分配後,如該區塊剩
    餘未配土地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者,該抽籤戶得一併增配剩餘未
    配土地,並依該區塊評定地價繳納差額地價;如該區塊剩餘未配土地
    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且不足該區塊最後一宗最小分配面積規定者
    ,則該抽籤戶應選擇其他分配區塊,如無法於其他分配區塊選擇分配
    ,應退回前一次分配選擇重新分配,重複至權利價值可完全分配完畢
    為止,不得保留其配地順位。

十一、第一次抵價地分配完竣後,由本府擇期另行就配餘土地辦理第二次
      抵價地分配。

十二、差額地價之清償
    (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之面積(以土地登記之面積為準
          )超過或小於應領回抵價地之面積時,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
          十六條規定按評定區段徵收後地價繳納或發給差額地價。其權
          利價值換算應依領回抵價地之面積計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
          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因尾數四捨五入所產生之差額地價,不
          予找補。
    (二)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本府規定期限內繳納差額地價,屆期未繳納
          者,本府得依土地徵收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未繳納差額地價之抵價地,並不得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十三、改領現金補償者,應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於抵價地分配結果公
      告期滿後三十日內發放。

十四、公告、通知及登記
    (一)抵價地分配完畢後,由本府進行地籍測量,並將土地分配結果
          圖冊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日,以供閱覽,
          並通知受分配之人。
    (二)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囑託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登記,登
          記完畢通知所有權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

十五、釘樁及交地
    (一)抵價地分配結果經囑託登記後,由本府依分配後地籍圖於公共
          設施完成驗收後派員前往現場測釘各宗地界樁。
    (二)本府完成釘樁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按指定之時間親自到場
          或委託代理人提出委託書、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到場
          點交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未按指定時間到場亦未委託代理人到
          場交土地者,自指定交地之時起,視同已完成點交土地,土地
          所有權人應自負土地保管責任,如有遭人佔用或傾倒廢棄物等
          情形,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處理。

十六、會場秩序之維護
    (一)為本區土地分配作業設立之分配作業會場,應由本府函請所在
          地警察分局派員到場維護秩序。
    (二)參加抽籤配地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應接受工作人員服務引導,如
          違法作弊或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抽籤配地之進行者
          ,依法究辦。

十七、本要點所需之各項書、表及圖說,由本府另定之。